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5号
关于岳阳楼区乐贝乐超市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乐贝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Q1E992W
经营者:周永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10月4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球体牌”种子葵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于2020年11月30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于2020年10月22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炮台山宝城大厦103号的岳阳楼区李祥果品店购进,共购进“球林牌”种子葵一件(10kg/件),购进价格为20元/kg,计购货金额200元,后以2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除1.86kg用于抽检,其余的8.14kg“球林牌”种子葵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计销售金额240元,其中获利40元。
又查明,2020年11月30日,本局收到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球林牌”种子葵的《检验报告》(NO.CTT20110806101)后,于当日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0]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在店内张贴公告:“因产品质量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我超市紧急启动不良产品召回机会。现通知消费者,在我超市购买2020年10月18日生产该批次球林牌种子葵的消费者,请来我超市退货,所涉及的费用由本超市承担”,实施了产品召回,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球林牌”种子葵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2.2020年11月4日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的现场及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证据3.2020年11月30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证据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事实;
证据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抽样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证据7.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送货单原件一份,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了进货来源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证据8.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对食品实施召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
2021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球林牌”种子葵,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0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账号:9020324201001001038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