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6号
关于岳阳楼区铁棚子生活超市销售农药
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岳阳楼区铁棚子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QRUL431
经营者:谢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8月4日,我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芹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8月20日,经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于当日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4日,我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芹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基数是7㎏,抽取样品2.732㎏,备样1.248㎏。2020年8月20日,经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将该《检验报告》1份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检结告字[2020]18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3日晚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联港路岳阳海吉星蔬菜区A4栋105号,岳阳楼区马华志蔬菜经营部以7.98元/㎏的价格购进103.5㎏香芹,计购货金额825.93元。2020年8月4日由于当事人开展特价促销活动,以6.72元/㎏的价格销售了96.5㎏,计销售金额648.48元,亏损177.45元。除我局抽取样品的2.732㎏,备样1.248㎏外,当事人于抽检当日将剩余的3.02㎏香芹下架销毁。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2020年8月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情况;
3.2020年8月2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抽样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司相关资质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送货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8.情况说明、进货销售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9.销毁农产品照片5 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将农产品销毁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1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账号:9020324201001001038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