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金稻粮油店)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4-0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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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8号

                      

关于岳阳楼区金稻粮油店(经营者:黄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金稻粮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M8HF69M

经营者:黄颗

    2020年09月17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为秋然方正长粒香米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同日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系其于2020年9月2日从武汉市黄陂区秋益米业商行购进,产品的标签上标称有“生产日期:2020.8.17,执行标准:GB/T1354,规格型号:25kg,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十二个月,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生产商:黑龙江秋然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松南乡,生产许可证:SC10123012400535,联系电话:0451—5716111的”秋然方正长粒香米等内容,购进价格为142元/袋,数量为20袋,计购货金额2840元,后以20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袋,至查获时止,获利116元。

    2020年11月3日是,本局收到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该产品的《检验报告》(NO:CTT20090803736)后,于当日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检结告字[2020]35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样不合格的方正长粒香米除销售2袋外,其余18袋由于销量不好已于案发前全部退回武汉市黄陂区秋益米业商行。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方正长粒香米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9月17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10张,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的现场及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证据3.2020年11月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证据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抽样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证据7.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证据8.情况说明1份、购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证据9.退货证明、召回明细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发前,因为销量不好已将未销完的同批次涉案大米全部退回供货商,且案发后,在经营场所张贴发布《召回公告》,从消费者手里召回部分大米并进行了销毁,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6 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2011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