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来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09-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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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鱼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逗霸鱼丁(香辣味)”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C18-0150,产品名称:逗霸鱼丁(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5/7,抽样日期:2017/5/14,抽样数量:2KG,抽样基数:50KG,被抽检人:岳阳市鱼都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经调查:2018年5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了“逗霸鱼丁(香辣味)”50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收到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上述有问题产品22公斤(上述产品都销往了岳阳周边的经销商)当事人召回的食品已自行销毁(照片为证)每公斤生产价格是30元,销售价格每公斤32元,经查,食用上述食品的顾客未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上述食品的货值为16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56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我局认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8条的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0-5万罚款”  本局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56元。文书号:(湘岳楼)食药监食[2018]0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情况

岳阳市鱼都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厂2018年5月7日生产的食品“逗霸鱼丁(香辣味)”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上述产品出现“山梨酸钾”指标超标情况是由于使用的调味品“香辣酱”附带有“山梨酸钾”成分,由于不了解“香辣酱”中的“山梨酸钾”的含量,导致本批次产品“山梨酸钾”超标。为此该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会,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我局执法员于2018年9月3日来到当事人生产车间,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上述食品,并制定了以下制度控制各指数超标:1.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继续降低各项添加剂的使用量,确保公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超标;2.了解各调味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并尽量减少对调味品的依赖,减少风险;3.请专业机构校正天平等仪器,使产品添加量更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