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心脆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脆骨”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C18-0064,产品名称:开心脆骨,规格型号:43g,生产日期:2018.4.15,抽样日期:2018年4月24日,抽样数量:70包,抽样基数:3000包,被抽检人:岳阳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YSLC0001S-2015标准要求。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厂共生产了3000包“开心脆骨”产品(尚未出厂销售),每包43克,生产价格为0.8元/包,零售价格为1元/包,用于抽检70包,共计70元,实际获利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47条: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符合减轻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 。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岳阳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开心脆骨”2930包;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4、罚没款共计20014元。文书号:(湘岳楼)食药监食罚[2018]稽-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情况
岳阳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厂2018年4月15日生产的食品“开心脆骨”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新员工不能及时发现杀菌设备故障,没有及时修正导致该批次产品杀菌温度没有达标。为此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会,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并展开对相关杀菌人员对杀菌设备使用的培训,进一步要求杀菌人员严格控制杀菌流程,熟悉规范杀菌设备操作方法,设立奖惩制度,严控再次出现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