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楼区湘烨超市经营的“麻辣脆骨”(麻辣味)进行抽检,经抽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岳阳楼区湘烨超市经营的麻辣脆骨(麻辣味)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SC17-1001,食品名称:麻辣脆骨(麻辣味),生产日期:2017年04月27日,保质期8个月,被抽检单位名称:岳阳楼区湘烨超市,标示生产者名称:湖南新晃亨神牛肉食品厂,抽样时间:2017年10月30日,样品数量:2kg,抽样基数: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取证核实,该店负责人姜亚琼共购进了该批次“麻辣脆骨(麻辣味)”5kg,购进价格为64元/kg,销售价格为68元/kg,除去以成本价抽检用掉的2kg,其余3kg全部销售完毕,盈利1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批次问题产品销售后并未接到相关群众有不良反应的情况,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是被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岳阳楼区湘烨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3、罚没款共计15012元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了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并出示证件对原位于岳阳楼区望岳路福泰花园临街门面3号楼10号门面的“岳阳楼区湘烨超市”进行复查,到达该地址,发现门面已不再是“岳阳楼区湘烨超市”,而是“晨光文具“店,该所经营的全是文具类产品,已拍摄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