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18年6月份第三期)
来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06-1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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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18年6月份第三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利康酱菜批发部经营的重庆酸菜鱼配料进行抽检,经抽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SC17-0652,食品名称:重庆酸菜鱼配料,生产日期:2017年08月14日,被抽检单位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利康酱菜批发部,标示生产者名称: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抽样时间:2017年08月31日,样品数量:30包,抽样基数:200包,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取证核实该店负责人沈丰华是于2017年8月20日购进的这批次“重庆酸菜鱼配料”, 一共购进了200包,购进价格0.4元每包,销售价格0.6元每包,抽检用去30包,其余170包销售完毕。案发后该店负责人立即对这批食品在周边贴公告进行召回,该批产品主要销售于周边的人群中,都已食用,未发现食用这批货物的人群有不良身体影响,未接到人群投诉举报,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经调查该店负责人并不知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及时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台账、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厂家的各项资质,购进货物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得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给予岳阳楼区利康酱菜批发部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岳阳市岳阳楼区利康酱菜批发部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了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当事人表示以后会重视进货来源和储存条件,在以后的销售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控制食品进货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