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18年6月份第二期)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岳阳市兴划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淡干墨鱼干”进行抽检,经抽验,该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岳阳市兴划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海淡干墨鱼干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SC17-0826,食品名称:北海淡干墨鱼干,生产日期:2017年10月5日,被抽检单位名称:岳阳市兴华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名称:岳阳市兴华林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时间:2017年10月12日,样品数量:4包,抽样基数:3件×10包/件,规格型号:256g/包,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无机砷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发现违法后立即停产“北海淡干墨鱼干”产品,将问题产品进行召回。该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经营状况较差,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该厂共生产了50包“北海淡干墨鱼干”产品,每包销售价格为120元/包,抽检用了4包(以成本价销售),召回了26包,实际销售20包,共计2400元,生产成本价为110元每包,实际获利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对岳阳市兴划林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3、罚没款共计20200元的决定。文书号:(湘岳楼)食药监食罚[2017]15-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岳阳市兴划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购进的墨鱼原料不合格,当事人表示以后会重视进货来源,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控制食品原料进货渠道。当事人在发现违法后立即停止生产“北海淡干墨鱼干”,将问题产品进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