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来源:岳阳楼区政府门户网   2017-12-2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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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7〕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为总纲,以建成创新型湖南、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精准发力、提升总量"的总体思路,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弥补创新发展短板、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提升创新供给能力,为建设科教强省、全面实现小康湖南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092亿元左右,占GDP比重达到2.5%。其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928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85%。高校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87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8%。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66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6%。其他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1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1%。进一步优化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结构,到2020年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1、建立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培植省内科技创新力量,争取国家层面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在湖南的战略布局,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湖南科技创新的支持。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关键任务,省级财政在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旅发委、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炭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把财政科技支出列入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快速增长。(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统筹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来源渠道、总量和管理使用主体不变的原则,对现有部门和单位资金中用于研发经费投入的部分进行整合,不断提高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研发经费。(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发委、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增加政府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比重。各级财政安排产业扶持和科技类的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研发投入。对高校、科研院所非政府资金部分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统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项目。各级财政要逐年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经费保障水平,高校、科研院所应将新增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投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发委、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政府研发投入重点方向和领域。加强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方向引导。各类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聚焦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人工智能、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技术、现代农业、人口健康、资源与环境、文化创意、公共安全与应急、现代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发委、省粮食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政府资金投入重点区域引导。以关键区域为重点,引导形成研发与创新集聚区。湘江新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株潭娄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等区域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年均不低于4.0%;省级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年均不低于3.3%。(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促进企业"小升规"。按照《湖南省促进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奖励实施细则》要求,2017-2020年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户以上。对完成任务的市州进行奖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做强一批有一定优势的重点企业,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市县各级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著的市县,统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机构的达到16%以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由省级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湘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省级财政通过科技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加强研发项目落地转化。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鼓励企业承接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成果,鼓励相关机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平台,对落地省内的项目提供创新技术市场定价、融资、交易等全方位一体化优惠金融服务,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建立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等科技类专项,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对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1.3%,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基础作用。

1、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活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各相关部门应统筹经费,根据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业绩,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高校及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科研设施仪器、检验检测技术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积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和共享,对开放共享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补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纳入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按照科研经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杰出人才500万元、优秀青年人才300万元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经费支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长株潭三市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引导企业自主选题,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机构设立校企、院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对符合政策条件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按企业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加快产学研科研成果产业化,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对建立了独立市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性后补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农委、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促进科技成果技术合同交易。严格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双向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为80万元(对技术输出方)和100万元(对技术受让方)。(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源头创新优势,鼓励与规模以上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医疗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级重点科研任务,享受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按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对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省级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在基础学科、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科学研究类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类平台,省级财政通过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财税激励作用。

1、创新金融资本支持方式。发挥政府基金的带动作用。对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协调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补偿、信贷风险及上述贴息和补助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范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研发活动。积极探索试点科技创新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各类银行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保险、创业投资、天使基金等合作,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风险补偿和金融联动机制。加强科技要素与金融资本融合。充分发挥技术要素交易平台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组合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推动科技要素与金融资本进一步融合。落实《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银行发放用于国家、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引导商业银行推行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开发新型科技信贷产品,确保科技信贷贷款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新型科技信贷产品所造成的坏账损失。探索推动银行科技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分担银行创新融资风险。(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湖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财税激励政策。用好用足鼓励创新优惠政策。重点围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尤其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开展全面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奖励。落实专利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南专利奖的省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对省内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照销售价格、推广价值、专家评定结论等情况给予研制单位奖励,成套技术装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两型产品"在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

1、健全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机制。建立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在现有《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数据报送和反馈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统计、科技、教育、国防科工等部门统计工作关系,整合部门科技统计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研发投入统计条件保障与规范化建设。市州科技、教育、经信部门应在现有人员编制总额内明确1-2名统计人员,安排专项科技统计经费。县级科技、教育、经信部门应在现有人员编制总额内明确专职或兼职科技统计人员。(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研发投入统计动态监测与跟踪服务。强化统计基础性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研发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一对一跟踪服务。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加强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对投入强度较低的市州,加强业务指导。(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统计工作考核与培训。严格研发经费统计考核。根据各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对研发投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量化考核。(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题专项培训。按照"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方式,对市州相关统计人员、重点研发经费投入单位进行专题培训。根据每年国家统计制度修订情况进行专项制度培训,并结合数据报送和审核验收情况,组织数据联审和业务培训。(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年度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政策配套。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落实行动计划具体举措实际需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合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考核评价。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指标纳入年度市州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制度。(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绩效办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过程督导。建立层级管理的研发经费投入动态监测、评估、督查工作机制。每年安排专项督查,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落实本计划的情况定期核查、定期通报,适时开展评估总结,问责问效。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省绩效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5、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向机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人员广泛宣传行动计划,增强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意识,形成合力,确保行动计划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