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卫生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研究全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提出并统筹区域卫生规划,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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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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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指导全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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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区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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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担全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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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承担区级卫生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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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监督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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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
2.1贯彻执行全区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和妇幼专项技术的实施,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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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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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指导全区妇幼卫生、出生证管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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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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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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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全区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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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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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负责全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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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负责全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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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负责全区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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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负责全区传染病的防治和报告、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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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
4.1负责区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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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实施区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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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实施全区区属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批、准入,变更、校验、注册、医务人员的变更注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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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参与全区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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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属卫生职业道德规范,推行医务人员道德考评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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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研究拟订全区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普及应用工作,制定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
5.1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规划,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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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组织全区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指导全区医学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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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组织实施全区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报考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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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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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拟订全区血吸虫病、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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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指导全区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协调学校常见病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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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承担全区法定报告传染病及血吸虫病疫情信息工作的报送。承担全区范围内地方病的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承担全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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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及卫生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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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拟定全区卫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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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援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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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
8.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 |
。 |
8.2协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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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负责全区中医药文化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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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指导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协助全区中医医疗机构中药药事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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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组织全区中医医疗机构实施中医药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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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动员全社会参加卫生工作,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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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广泛普及全区居民的科普卫生知识,定期开展科普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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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动员全区居民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自我保健意识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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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区卫生统计、会计年报;监督卫生系统计划、财务、物价和基建、大型设备配置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负责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对卫生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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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负责区卫生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日常财务监督工作、指导物价工作。负责区属卫生系统的基建、设备采购的初步审核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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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负责本系统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及各类财经法规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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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协助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本系统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日常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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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协助全区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全区卫生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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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
11.1拟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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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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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医学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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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组织实施对全区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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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我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其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预算、决算,检查收支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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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研究制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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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组织指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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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审核、预决算、收支情况;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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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监管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协助监管省市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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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使用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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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组织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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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监督其药品采购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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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负责督促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首选和检测评估制度的落实;推进并督促落实全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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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1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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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组织起草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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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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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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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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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规划和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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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承担区属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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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承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况的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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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根据省、市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
15.1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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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推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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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监测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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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知识普及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及性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
16.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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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检查并指导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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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负责做好优生遗传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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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负责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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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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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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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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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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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及性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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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及考核评估工作;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基层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应用,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网络数据,加强健全实时通报制度,做好产前检查和妊娠分娩实时通报的相关工作。 |
17.1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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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及考核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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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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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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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指导基层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应用,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网络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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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加强健全实时通报制度,督促医疗卫生部门做好产前检查和妊娠分娩实时通报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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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学习。 |
18.1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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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指导乡、街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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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制定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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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组织开展乡(街道)、村(社区)计生干部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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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会同宣传部、文广新局等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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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编报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及基本建设项目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资金;加强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
19.1编报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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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编报全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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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加强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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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监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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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年度审验工作,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各种奖励扶助经费的发放。 |
20.1做好岳阳楼区户籍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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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奖励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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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扶助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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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计划生育的行政许可,做好再生育对象的审批和《生育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指导被授权单位严格依法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组织对“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问题。 |
21.1负责计划生育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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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做好再生育子女对象《生育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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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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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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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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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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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组织对“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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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组织病残儿对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做好医学鉴定,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免费治疗工作。 |
22.1负责全区病残儿对象医学鉴定的初审,协助申请对象参加全市组织的医学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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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鉴定工作,并组织对鉴定对象进行免费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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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和工作机制;组织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23.1拟订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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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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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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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组织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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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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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1 |
地方病(血吸虫病) 防治 |
卫计局 |
负责组织实施人群地方病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做好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防治技术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地方病防治条例》 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水利农机局 |
负责制订血防水利结合灭螺综合治理规划,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实施水利建设项目,将血防纳入项目内容,一并设计、一并施工。结合人畜饮水、灌区环造、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库工程、山区集雨节水灌溉,农田节水灌溉等项目,改造农村水环境,防止疫区钉螺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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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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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农业生产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灭螺,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和改造疫区环境,组织开展蓄水养鱼灭螺,水田改旱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负责牲畜血吸虫病查治和牲畜传染源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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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将血防常识列入中小学教育宣传内容,制订和推行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行为规范,有计划地对疫区中小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配合血防部门做好学生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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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的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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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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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对困难地区和重点疫区血防工作给予补助。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血防资金的效益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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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卫生管理 |
卫计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教育局 |
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负责学校的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证查验、学生健康教育,组织中小学生的体检,落实学校卫生消毒制度;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联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导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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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监管 |
卫计局 |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助。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18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57 号)。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情况,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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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牧水产局 |
负责实用农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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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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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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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
卫计局 |
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 |
公安分局 |
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行为依法立即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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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区“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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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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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流动人口管理 |
卫计局 |
1. 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服务。 2.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
公安分局 |
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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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 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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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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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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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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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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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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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神卫生工作 |
卫计局 |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网络,落实重型精神病患者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项目和质量控制,开展相关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工作,加强精神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4号)。 |
公安分局 |
协助乡、街、办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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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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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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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疫苗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一、二类疫苗采购、储存、分发、运输管理,做好疫苗预防接种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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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康证的办理与 监管 |
卫计局 |
指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办理健康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督管理;做好体检医务人员的培训。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和医药销售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安排食品加工、餐饮和医药销售行业未办理健康证人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展健康证的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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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食品加工中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安排食品加工中屠宰行业未办理健康证人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开展健康证的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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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打击非法行医(药店坐堂行医) |
卫计局 |
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开展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刑法》、《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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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对药店(房)坐堂行医行为进行监控,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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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参与联合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保障行政执法环境,对移交(送)案件立案调查。对非法行医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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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
依法查处媒体和医疗机构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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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
负责对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医疗广告牌进行强制拆除;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执法现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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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非法行医人员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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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
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检查中发现执法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为非法行医说情、做保护伞等干扰、阻碍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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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
区卫计局 |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工商分局 |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处理,依法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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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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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药代煎监管 |
区卫计局 |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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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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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卫计局 |
负责申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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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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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卫计局 |
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改委 |
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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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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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卫计局 |
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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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分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指导监督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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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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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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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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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
卫计局 |
相关医疗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遗体运输出入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办法》。 |
公安分局 |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
16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区卫计局 |
建立持再生育证的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指导基层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区公安分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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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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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 (区监察局)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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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收养登记 |
区卫计局 |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1月23日)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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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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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收养人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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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流动人口管理 |
区卫计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开展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 |
区公安分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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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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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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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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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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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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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建设局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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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区 卫 计 局 |
1.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
2.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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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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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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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设置的后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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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药饮片应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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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卫生专项资金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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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事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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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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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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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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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再生育事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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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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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规范案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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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规范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电话 |
1 |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区卫计综合执法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 |
2987137 |
2 |
社会的健康科普 教育 |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等。 |
疾控中心 区属各医疗机构 |
2951115 |
3 |
适龄儿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
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针对性疫苗接种水平,落实“消除麻疹、控制乙肝、维持无脊灰状态”政策,构筑免疫屏障。 |
疾控中心 辖区各预防接种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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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115 |
4 |
规范传染病报告、疫情监测等 |
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落实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政策,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危害。 |
疾控中心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
2951115 |
5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
应急办、医政股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
8866809 8866816 |
6 |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
以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5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
|
8866816 8866812 |
7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结核病健康管理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8866812 |
8 |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妇幼保健院
|
8866812 |
9 |
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 |
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
区卫计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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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137 |
10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现场咨询等活动。安全生产月,开展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
区卫计综合执法局
|
2987137 |
11 |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
指导乡、街道办事处在居民集中聚居点、闹市区建立政策法规教育阵地 |
区卫计局 |
8866820 |
12 |
利用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
5·29会员活动日 7·11世界人口日 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 10·28男性健康日 12·1爱滋病预防宣传日 |
区卫计局 |
8866820 |
13 |
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 |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的免费发放,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
区卫计局 |
8866820 |
14 |
为流动人口提供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
接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区卫计局 |
8866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