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部门职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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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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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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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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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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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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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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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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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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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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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区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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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干部学法用法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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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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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普法依法治理检查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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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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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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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直属本局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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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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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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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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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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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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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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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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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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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全区乡、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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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调委会”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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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法律服务机构的申报、年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年检、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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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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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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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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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刑释解教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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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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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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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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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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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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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由市局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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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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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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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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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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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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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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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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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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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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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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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收治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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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管理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3、2、《戒毒条例》;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6、《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8、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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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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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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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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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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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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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戒毒康复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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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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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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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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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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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信息经建设。指导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监管、教育、考核奖惩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育培训。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台帐,推动政府投入、多方参与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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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社区矫正细则》(湘司法[2012]11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司法[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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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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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特殊人群管理对象进行依法处理。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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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调联动的衔接联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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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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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2、进行跨乡、街、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分流,协调和调度;3、对“三调联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4、对矛盾纠纷调处单位提出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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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省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2012]9号)及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印发的《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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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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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工作,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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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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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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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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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2、做好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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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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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区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督,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配合区司法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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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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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因土地征收、土地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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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林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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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林业等相关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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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调联动的衔接联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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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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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水利等相关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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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省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2012]9号)及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印发的《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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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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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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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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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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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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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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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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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全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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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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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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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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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2、对三联调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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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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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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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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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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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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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年检工作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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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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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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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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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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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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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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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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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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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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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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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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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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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化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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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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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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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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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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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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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明白人”的讲课、“校园法制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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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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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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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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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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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
九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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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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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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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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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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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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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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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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