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能源管理局部门职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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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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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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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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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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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全区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农村能源建设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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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我区总体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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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和省、市年度指标任务,制订年度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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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省、市没有制订标准的情况下,拟订区级农村能源建设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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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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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建设单位报备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设计方案是否安全进行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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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单位报备的工程方案是否安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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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核不符号安全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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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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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制订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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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企业所制订的标准是否是在国家、省、市没有制订标准的情况下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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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档保存企业报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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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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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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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区范围内农村用能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门店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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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生产、销售农村用能产品的企业、门店进行执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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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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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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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对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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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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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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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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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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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调查结果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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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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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扶贫开发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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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贯彻上级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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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农村扶贫开发的长远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我区长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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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区长远规划目标,制订年度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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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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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考查、筛选、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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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村申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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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扶贫办的要求,对乡、村申报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进行考查、筛选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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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定通过的项目,通知项目村组织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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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对项目施工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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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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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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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争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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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搞好省、市及区直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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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省里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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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扶贫帮困的社会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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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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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定扶贫标准,确定扶持范围,明确扶贫对象,落实扶贫措施,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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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村搞好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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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和省定扶贫标准,对乡、村申报的贫困人口和贫困村进行审核,确定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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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扶贫对象的帮扶范围,制订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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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安排区级领导、区直单位对贫困村开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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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搞好我区扶贫监测、统计、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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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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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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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搞好扶贫开发社会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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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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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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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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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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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部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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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乡、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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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检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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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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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协调全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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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制订全区农村环境整治的年度考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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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的暗访、明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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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搞好迎接上级农村环境整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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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季度、年度考评排名,并实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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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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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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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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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能源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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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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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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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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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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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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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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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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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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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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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能源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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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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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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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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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能源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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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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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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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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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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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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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安全使用及日常管理常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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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沼气用户印发沼气安全使用及日常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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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能源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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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818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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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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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贫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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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会议贯彻落实;2.发放宣传资料;3.开展脱贫致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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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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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824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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