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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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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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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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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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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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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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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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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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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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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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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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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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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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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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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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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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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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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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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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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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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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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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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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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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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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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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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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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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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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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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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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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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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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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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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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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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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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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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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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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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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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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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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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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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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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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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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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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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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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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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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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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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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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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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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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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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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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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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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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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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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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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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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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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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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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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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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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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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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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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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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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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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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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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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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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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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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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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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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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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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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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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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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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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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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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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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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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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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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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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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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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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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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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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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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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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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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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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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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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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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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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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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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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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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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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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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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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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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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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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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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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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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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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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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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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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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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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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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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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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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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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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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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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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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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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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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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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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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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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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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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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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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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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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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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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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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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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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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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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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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办理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和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数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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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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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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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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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扣缴个人社保费和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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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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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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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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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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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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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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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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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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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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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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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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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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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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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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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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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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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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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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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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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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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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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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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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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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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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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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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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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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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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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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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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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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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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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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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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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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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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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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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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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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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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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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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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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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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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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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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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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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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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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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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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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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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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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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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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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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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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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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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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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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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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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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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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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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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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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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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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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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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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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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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办学收取回报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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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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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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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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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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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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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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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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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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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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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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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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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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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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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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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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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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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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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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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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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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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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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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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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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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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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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决定使用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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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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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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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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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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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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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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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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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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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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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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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方或者职工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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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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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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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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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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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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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介绍活动时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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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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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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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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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采取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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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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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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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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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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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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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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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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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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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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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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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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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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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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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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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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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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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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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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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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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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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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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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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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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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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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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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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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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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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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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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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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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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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的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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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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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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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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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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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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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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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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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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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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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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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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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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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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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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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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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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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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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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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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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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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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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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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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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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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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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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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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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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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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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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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单位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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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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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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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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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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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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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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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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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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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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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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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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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支付两倍工资或赔偿金的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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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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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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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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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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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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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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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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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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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或未交劳动者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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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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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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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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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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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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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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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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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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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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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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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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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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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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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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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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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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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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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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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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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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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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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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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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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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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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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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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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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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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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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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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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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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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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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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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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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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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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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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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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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提前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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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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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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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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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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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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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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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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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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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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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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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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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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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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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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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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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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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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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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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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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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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人社局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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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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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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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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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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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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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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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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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录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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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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