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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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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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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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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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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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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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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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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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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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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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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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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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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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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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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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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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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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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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50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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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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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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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