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援助工作的会议纪要
(2013年1月24日)
1月24日,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漆胜委托,区政府办副主任陈宏伟主持召开会议,就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区纪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
一、会议通报了本次我区开发的30个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申报对象的核查工作情况,对核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下一步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要求,本次30个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评分评议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本次30个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
1.对申报对象中档案不在我区的、身份类型未经区民政局认定在优先就业援助范围的,一律不纳入我区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优先范围。
2.就业援助对象申报就业援助时,因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返聘上岗等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仍有有效工商登记的,一律不予就业援助。
3.乡、街道办事处以并列分为由向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超额推荐人员的,一律退回;经复核后推荐对象被直接核减的,一律不准重新推荐补报。
(二)关于后阶段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工作
1.在申请就业援助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相应项目不能得分外,实行倒扣相应项目分的处罚。
2.申请对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有车辆登记或车辆登记非本人但实际拥有使用车辆半年以上的,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共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有效工商登记或工商登记注销时间距岗位发布日期不足半年的,在“家庭困难状况”中设置扣减分项目。
3.申请对象多次立三等功的,对“立功受奖”项目的计分方式进行修改,设置为每多立一次三等功增加一分。
4.针对就业援助对象在乡、街道办事处分布不均的情况,适当提高就业援助优先对象集中的乡、街道办事处推荐名额比率。
5.就业援助申报工作以乡、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筹,不得分解到社区申报。
6.适当延长乡、街道办事处核查阶段的时间,民政部门适时监督、指导乡、街道办事处的审核公示工作。
三、会议强调,将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全区年度工作考评,进一步强化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责任感,确保政策执行无偏差。
与会人员:陈宏伟 黄江滔 李高松 刘荒洲
瞿小虎 蔡 莉 肖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