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25-01002
岳楼政办发〔2025〕8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岳阳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湘政办发〔2024〕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10号)《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反铺张浪费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1.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专项资金;
3.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购买服务付费、补贴、资本金等各项财政资金;
5.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6.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积极探索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三)职责明晰,失职倒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投资全过程负责制、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审查审批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理到位;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的投资控制异常、结算超预算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
区发改局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性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与资金申报管理,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衔接审查、概算管理、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督促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实施项目全过程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及投资、招投标、质量、安全、进度监管。
区数据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区级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运行后评价、绩效评估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年度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查。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应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协调指挥部,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协调管理,重大项目确需设立协调指挥部的,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协调指挥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由区发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统筹建立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该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每年10月份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收集全区下一年度需要使用财政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收集齐后与财政进行会商确定下一年度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见附件1),项目确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储备库中选取;未进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但因社会经济发展,临时必须实施的项目除外。需要增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见附件2),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按程序向人大提交增补项目纳入年度议案的审议。
区财政局牵头做好涉财政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的衔接,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原则,优先保障重点工程、社会民生建设项目、补短板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原则上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纳入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年度计划如期完成。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审批管理制度。未经上级发改部门批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不新增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实行报备制,此类项目经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见附件3),审批后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化建设或有关文件规定需要立项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见附件4);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初审后,由业主单位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见附件4);
(三)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初审后,由业主单位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发改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办理立项手续(见附件5)。
第七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发改局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将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免于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条件之一,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同步提交前置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本流程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参与的其他相关部门。涉及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涉及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由发改部门出具;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由财政部门出具(其中: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须报所在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在完成市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若实施项目后债务率大于300%,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涉及水土保持、防洪影响的审查由水利部门出具;涉及林业保护审查由林业部门出具。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变更和验收。
第四章 初设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住建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并完成场地初步工程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本);
(二)属于必须招标的,应当完成勘察设计招标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服务)招标;
(三)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四)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需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及流程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按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依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概算审查申请,应提交以下审查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本和图纸(含CAD版图纸);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概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概算计价软件版、算量模型等);
(五)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如地勘)。
第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在招标前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向区发改局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一)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且调增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发改局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调整批复;
(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金额超过概算10%或调增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发改局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审核意见,依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再按程序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实施,区发改局严格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的意见下达调概批复(见附件6)。
第六章 施工图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一)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应同步上传勘察设计文件;
(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及流程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总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主管部门有关批复);
(二)防空地下室批准文件(无需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可不提供);
(三)勘察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及相关专题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各专业计算书)或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专项计算书)等。
第七章 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由项目单位组织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区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是预算评审的必须前置条件,概算审查未批复的,不予受理预算评审。
投资总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上含在工程类项目里的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需进行评审。
为规范项目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根据项目施工图深度、预算完善程度和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预算中可计提不超过工程费用7%的不可预计费。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分散、点多面广的线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需新增部分小额度资金的子项,可以在不可预计费中列入,但累计总额必须在不可预计费的额度内。使用不可预计费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依程序进行审批;使用不可预计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完善程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不可预计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完善程序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不可预计费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完善程序后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招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管。区发改局负责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备案、审查,各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标后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且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上级文件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本条(一)至(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重大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区发改局核准并报区政府审定;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外,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式。
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需提前至少30日对外发布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由“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分行业、分领域组合生成模块化范本后发布。区发改局依法定职责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在线监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采购管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采购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由采购人(项目单位)依法自主选择,报区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依程序实施。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标准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小额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小额工程项目采购由采购人(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通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商平台、实体店、岳阳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方式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预算评审的部分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结合市场供给、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情况进行价格估算,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以估算金额作为实施采购的金额,项目完成后按结算评审金额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标后合同监管。完成招投标(采购)程序后, 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需通过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制股、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四条 紧急采购等特殊项目采购管理。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采购。
由项目单位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依法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期、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九章 施工许可证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规定办理。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一)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化设计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变更。工程变更应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变更后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超过原概算的项目办理变更手续后,同步办理概算调整批复,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同时提出筹措超概算投资资金的意见。
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对确需变更的事项查清原因、提出意见,送发改并按程序组织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工程变更现场进行踏勘、确认及审查,并填写《岳阳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见附件7)报区政府审定。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工程咨询、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相关单位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一)一般变更:工程变更额度不超过40万元(不含)且变更金额不超过总合同价10%的,调整内容金额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经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报分管副区长审定。调整内容金额使用预备费不可以解决的,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二)较大变更:工程变更额度在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内的且变更金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10%,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工程变更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总合同价10%以上的,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申报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总变更金额增加2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总合同价10%以下的,由原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总变更金额增加2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总合同价10%以上的,重新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项目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变更原因类别及责任划分);
(二)岳阳楼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
(三)变更预算单,并进行预算评审、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明细表;
(四)可研批复、概算批复、中标通知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招标前期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自检及整改工作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根据各自行业规范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单位要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竣工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单位要于通过验收起14天内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移交。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在受理移交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移交。现场核查和资料移交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与接管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监理制。加强建设成本和建设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备齐初步审核后的结算资料,会同区财政局选定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评审。项目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个月内编制完成,3个月内未提交结算资料,区财政局会视情况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支付。项目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区政府提出进度款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或投资业主核实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局拨付款项后,项目单位必须及时依规支付有关款项,不得挪用项目资金支付其他款项,形成企业欠款。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结果未审定前,支付工程费用(包括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项目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将已拨付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区财政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区财政局要对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事前绩效评估。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绩效考核和后评价强化评价力度,加大结果应用。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单位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检查并限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无法整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查明责任后,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项目发生变更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对中央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九章主要为住建部门负责的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审批的内容及流程。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及流程按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岳阳楼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岳楼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区政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岳阳楼区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申报表
2.岳阳楼区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增补)项目申报表
3.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200万以下)报备表
4.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呈报表
5.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呈报表
6.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申请表
7.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岳阳楼区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
项目具体 建设地址 |
管理单位或 |
建设 规模 及内容 |
计划 (实际) 开工时间 |
计划 竣工时间 |
项目 总投资 |
累计 完成 投资 |
年度 计划 投资 |
资金来源 |
年度主要 |
目前 |
备注 |
|||
|
区财政 预算 |
政府 债券资金 |
拟申请 上级投资 |
自筹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目前进展情况填写:前期筹备中、完成用地预审、已完成可研批复、已完成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已开工;
2.项目按建设的轻重缓急排序。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区分管领导:
附件2
岳阳楼区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增补)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
项目具体 建设地址 |
管理单位或 |
建设规模 及内容 |
计划 (实际)开工时间 |
计划 竣工时间 |
项目 总投资 |
累计 |
年度 |
资金来源 |
年度主要 建设任务 |
目前 |
备注 |
|||
|
区财政 预算 |
政府 债券资金 |
拟申请 上级投资 |
自筹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目前进展情况填写:前期筹备中、完成用地预审、已完成可研批复、已完成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已开工;
2.项目按建设的轻重缓急排序。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区分管领导:
附件3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200万以下)报备表
项目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情况: (需写明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篇幅较长的可附件) |
|
|
区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单位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区发改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区长批示: |
|
|
常务副区长批示: |
|
|
区长批示: |
|
附件4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情况: (需写明立项依据) |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
|
分管副区长批示: |
|
|
常务副区长批示:
|
|
|
区长批示:
|
|
附件5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呈报表
|
(需写明必要性、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篇幅较长的可附件) |
|
|
区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区发改局初审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区长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
常务副区长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
区长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6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
业主单位 |
|
|
|
变更原因及内容 (调增/减概算比例、投资金额) |
篇幅较长的可附件(附设计单位意见) |
|
|
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
监管部门小组成员意见(会签) |
||
|
区发改局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
|
分管副区长批示 |
|
|
|
常务副区长批示 |
|
|
|
区长批示 |
|
|
附件7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
||
|
业主单位 |
|
||
|
变更原因及内容 (调增/减概算比例、 投资金额) |
篇幅较长的可附件(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意见) |
||
|
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
监管部门小组成员意见(会签) |
|||
|
区发改局意见: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
||
|
分管副区长批示 |
|
||
|
常务副区长批示 |
|
||
|
区长批示 |
|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