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25-01001
岳楼政办发〔2025〕3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岳阳楼区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法治楼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提升诉源治理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质效,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9〕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湘财政法〔2024〕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组成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实行动态调整),共同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由区司法局负责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街道(乡镇、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由3至4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做到专、兼职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使用范围: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区司法局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发放对象:在区司法局备案登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包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并向区司法局备案后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群英”)。
第六条 适用“以奖代补”的案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按时录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案件。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应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二)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经区司法局审核,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领取“以奖代补”资金:
(一)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二)已被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的调解案件;
(三)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调解案件;
(四)单一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
(五)其他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奖励的调解案件。
第八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一)简单矛盾纠纷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4.按管理权限,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
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6.区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7.按管理权限,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区分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按照下列原则给予补助;
(一)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登记的,每件补助不少于100元、不高于20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200元、不高于300元;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500元、不高于1200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1200元、不高于5000元;
(五)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按照不高于对应调解成功案件补助标准酌情给予补贴。
第十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发放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经费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成立“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案件评查、考核等工作。“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区司法局。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街道(乡镇、管理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
1.每季度将人民调解案件归集、整理,并按要求完成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填写案件审批表,上报至所属辖区的司法所。
2.所属辖区的司法所对申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并区分案件类型,初审通过后,上报至“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
3.“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案件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根据补贴标准提出建议和意见,上报至“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
4.“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参评案件的具体补贴金额(每季度一次);
5.对符合要求的案件依法依规发放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
1.每季度将人民调解案件归集、整理,并按要求完成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填写案件审批表,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上报至所属辖区的司法所,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直部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2.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辖区的司法所对申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并区分案件类型,初审通过后,上报至“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
3.“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案件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复核,根据补贴标准提出建议和意见,上报至“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
4.“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参评案件的具体补贴金额(每季度一次);
5.对符合要求的案件依法依规发放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群英”调解的案件申报“以奖代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以奖代补”案件评审工作小组将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对纠纷调解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不予补贴,已补贴的予以追回,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依法依规依程序对人民调解员(含“群英”)进行表彰,评选出“十佳”人民调解员(含“群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