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工商局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答记者问
来源:岳阳日报   2015-08-1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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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促进我市广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市工商局副局长罗岳锋日前就新《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广告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问:新《广告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广告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与现行广告法相比,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未接受的服务代言。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需要,此次修法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是广告发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对其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九)明确工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职权

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3问:新《广告法》对广告行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新《广告法》除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引人误导的违法广告外,还对广告行为作出了13条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4问:工商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新《广告法》?

答:1、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宣传新《广告法》,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晓新《广告法》的内容,并自觉按照新《广告法》要求执行,让消费者熟知新《广告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学习培训。对广告媒体负责人和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对广告的监管的能力;

3、加强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大数据广告监测平台,每半月通报一次监测情况,市局和县(市、区)都建立了监测中心,定时对媒体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通报。

4、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对国家总局通报和监测发现以及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我们将从严查处,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