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政办发〔2013〕12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岳阳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组织、支持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居民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单位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社区)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本辖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所属村(社区)、场、站、所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乡、街道办事处提出奖惩建议。
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所属村(社区)、场、站、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村(社区)、场、站、所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承办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乡、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直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五)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岳阳楼公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五小门店”、“三合一”、“五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九)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区交通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码头、渡口的经营许可,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工程的安全监管,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二)负责全区范围内燃气、液化气经营单位、充装门店安全隐患的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涵洞、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码头、渡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单位做好新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非煤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区水利农机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拖拉机、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工程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设施、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塘水库、城市易渍地段、易发山洪地质灾害等进行预警预报。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区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全区学校、幼儿园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全区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区卫生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的除外)。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的除外)。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四)督促有关单位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单位淘汰落后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工信部门负责的除外)。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四)指导、协调全区电力、通讯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职责领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八)负责组织全区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单位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区商务局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全区商业经营市场、商贸服务业、生猪屠宰活动等商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区编办“三定方案”要求定责,在工作未移交前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配合有关职能单位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场所体育设施、健身器材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区监察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职责
(一)负责林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林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全区林业单位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区环保分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区工商分局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单位查处取缔有证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配合有关安全监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单位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区招商旅游局职责
(一)协同有关单位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市旅游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配合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市旅游部门负责的除外)。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旅游部门负责的除外)。
(四)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区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区城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内商业店面门头装修、户外广告牌安装及破、占道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治理安全隐患。
(二)负责加强对区内游贩占用市场、道路、人行通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三)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区规划分局职责
(一)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主管单位审查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设计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区消防大队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督促各相关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对全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重大节假日及季节性特点组织全区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救援工作。
(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情况;对全区各大市场、宾馆、茶酒楼、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学校、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负责全区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将全区消防安全情况定期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组织参与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区人民政府指示,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工作。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辖区相关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目标,总结完善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
(四)依法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施工危险路段、不良事故多发路段的交通秩序安全管控,强化道路交通配套设施、路面标志清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营运车辆(含校车)超载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摩托车非法载客、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
(五)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析、报告、综合统计及信息发布,定期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工作部、洞庭新城岳阳楼区工作部、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岳阳楼(循环经济)工业园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督促建设项目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负责所管项目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管项目拆迁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拆迁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五、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负责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区直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制度。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各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相关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相关单位应当每季度将全区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街道办事处或行业(领域),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或提请区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本乡、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尽快组织联合执法,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各乡、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出现应“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情形的依照《岳阳楼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试行办法》(岳楼办发〔2010〕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单位履行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