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政办发〔2013〕2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岳阳楼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岳阳楼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试点申请、主发起人及股东资料初审、组织所属职能部门联合监管、风险防范应急处理等工作,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根据开户行提供的数据,按月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流向,按季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其贷款、融资及财务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金融证券办。负责派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掌握公司重大事项动态。负责建立面向社会的监督、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的核实与权限范围内的相应处置。
第五条 区金融办负责配合岳阳银监分局监管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金融办负责配合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反洗钱安全监管。负责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由区金融办主导,与结算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贷款结构的监管。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支持“三农”的范围、申请支农财政风险补贴的贷款对象及对应财务的监管核实。
第九条 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
第十条 岳阳楼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税务法规政策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筹)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须与区金融办签立承诺书,主动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承诺书由区金融办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执业诚信档案,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建立历史性专项档案。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未经批准或有关手续尚未齐全的情况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出资。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单笔贷款额度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禁止采取“账外账”等非法形式发放贷款,禁止从事未经批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禁止跨辖区范围经营业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禁止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区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一借一贷的原则,禁止采取多人借贷、统一投放的弄虚作假借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未经批准实施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和业务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坚持:
全面性原则。考核评价范围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全过程;
统一性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保持一致,确保考核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
公正性原则。考核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合法合规性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经营业绩情况、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程序,采取自评、考评的方式进行。
自评:由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的有关具体规定逐项自评计分。
考评:区金融办在小额贷款公司自评计分的基础上,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分析的形式,逐项逐条对有关账表、资料等进行核对,最终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级监管部门。考评结果同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工商年检、享受扶持政策、增资扩股、业务许可审批、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及评选先进等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区人民政府及区金融办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区金融办年度检查,并认定为不合格的,依程序实行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由区金融办采取风险提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督促纠正。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及区金融办根据需要约见其高管人员,并要求限期整改。
1.小额贷款公司不按要求报送整改或纠正计划;
2.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或纠正计划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
4.区金融办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行为,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区金融办可以书面警告、约见高管人员谈话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或多次违规的,报请市金融证券办依法处理。
1.发放贷款额度、利率超过规定限额的;
2.未经批准设立或有关手续尚未齐全,即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
3.采取“账外账”等非法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未经批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或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业务的;
4.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的;
5.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
6.未经批准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7.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经营、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弄虚作假的,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区金融办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责令关闭,同时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
1.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的;
2.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