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12〕20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2-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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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LDR-2012-01003

 

 

 

 

 

岳楼政办发20122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楼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5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  区级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建设领域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岳阳楼公安分局负责处理因拖欠、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区财政局负责对银行开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开户银行负责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发改、规划、房产、工商、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具体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企业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存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首付保证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部门核定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已缴纳首付保障金的凭证等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企业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同时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以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为限。

第十一条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将经农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继续停留专户及帐户余额半年,并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15日。期满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取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实后,未发现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退回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十五条  区人社、发改、规划、房产、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应当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对企业市场准入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及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岳阳楼公安分局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而故意制造事非,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行为予以打击。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存入或增存不足部分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直接从保证金专户扣划。区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违规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的;

(二)因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国土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