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楼政办函〔2012〕48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2-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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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岳阳楼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岳阳楼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岳阳楼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李青松任组长,孟森秋、古四海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维稳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营管理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分局、梅溪乡、郭镇乡、枫桥湖街道办事处、奇家岭街道办事处、洛王街道办事处、洞庭街道办事处、金鹗山街道办事处、东茅岭街道办事处、望岳路街道办事处、三眼桥街道办事处、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分局),由罗玺任办公室主任。

相关乡、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要充分发挥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二、工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区共有13个乡(街道办事处)、44个村(居)委会、329个村(居)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对“撤村建居”后来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发证;违法用地、小产权房只统计不发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7月—8月)。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预算报告,组建作业队伍,购置有关资料。深入村、组实施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勘丈、签字盖章,收集权利人手中的权属资料。

(二)公告阶段(20128月—9月)。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村、社区进行公告。

(三)登记发证阶段(20129月—10月)。对公告期满的所有权调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办理注册登记,发放所有权证书。

(四)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1210月—11月)。将所有调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资料分类清理装订归档,为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五)2012年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技术要求

(一)指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通知指界人按时到场指界。

(二)界线调查

1.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调查: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确权至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权属界线容易识别的,按现状实测情况确权;权属界线不明显的,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确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注明土地所有权由相关行政村或村内相关村民小组集体共同所有)。

2.调查中不能证明属于乡(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确权至村集体所有。

3.调查中能够证明土地已属乡(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至乡(街道办事处)集体。

(三)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对复核无误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对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时调查员应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当调查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并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当调查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使用者本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5.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经确认双方有边界协议(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收、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直接引用征收、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对图上界线不明确或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后,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签字。

7.集体所有土地宗地图内有国有土地的,要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清楚,并将其国有土地宗地面积剔除。

8.遇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及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时,应依法进行纠正。确定权属界线后,办理相关手续。

9.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依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对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争议原由书》不完备的,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进行调解和处理后,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其权属界线。

10.当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时,其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11.当指界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视同缺席,参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处理。

12.对调查中出现的飞地,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确定后,由指界人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3.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

(五)地籍图绘制

1.乡(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20001:50001:10000;乡(街道)、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2.农民宅基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宗地图比例尺为1:2001:3001:500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有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每月1日前上报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每两个月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一次通报。

(四)制定奖惩办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组织得力、进度快、任务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预定工作计划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年的用地指标。

六、主要成果

(一)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图数据;

(三)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四)农村地籍原始调查图;

(五)地籍调查表;

(六)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七)控制点成果表;

(八)宗地图,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九)地籍图接合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以乡(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

(十二)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