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12-00003
岳楼政发〔2012〕7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岳阳楼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岳阳楼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岳阳楼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我区自愿参新农保。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根据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凭《低保证》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低保户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区人民政府凭《低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这两类人员由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负责认定。
第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或由村代办员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的,由村代办员出具专用代收收据,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30元。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八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档次,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
第九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
第十三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养老金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由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区财政局和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到区财政专户。
新农保基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省财政厅将我区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村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各乡、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站,各行政村确定一名新农保代办员。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各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新农保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乡、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各行政村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和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及公示、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制定规范科学的业务经办流程,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确保参保人利益和基金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及代办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截留、挪用、贪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有关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农保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