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12-01001
岳楼政办发〔2012〕5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岳阳楼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岳阳楼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司运作、财政补贴、部门监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楼区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自备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
第四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两种模式进行:
(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根据大部分学生、幼儿可搭乘社会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幼儿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自备或租用符合用车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并接受各职能部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岳阳楼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车辆安全管理对策,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校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对校车实行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引导、调动企业、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参与校车营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校车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督促各部门、各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接送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校车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区交通建设局:协调配合市交通运管局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交系统的主力军作用,会同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密、合理地安排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建设好相关接送点安全设施。做好校车司乘人员的管理工作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做到认真负责、热情服务、按时准点、安全行驶和做好学生、幼儿的接送工作。逐步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幼儿园周边公路和学校、幼儿园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完善农村道路安全标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校车企业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依法查处道路客运严重违法行为和严厉打击非法参运车辆,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客运企业联合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监控,集中整治,确保道路客运和校车的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校车标识、标牌核发和审查,以及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的安全检测和审查把关,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和校车的管控,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农用车、三轮车、无牌无证车辆违法载运学生、幼儿,对违法载运学生、幼儿的依法惩处。配合学校、幼儿园和客运企业加强对学生、幼儿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合交通部门对非法营运“黑”校车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查处和打击。在学生、幼儿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区教育局:负责掌握学生、幼儿用车需求,以及校车的登记造册工作,校车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工作。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幼儿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经常性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依法制定和调整学校、幼儿园的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监督指导各学校、幼儿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学校、幼儿园负责人、班主任的护学责任,履行对本校学生、幼儿的日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对学生、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文明乘车;做好安全交接工作,与司乘人员做好交接日志,并接受教育、公安交警、交通、消防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指派专人负责对校车每次运送学生、幼儿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校外人员乘坐校车。
(四)合理调整学生、幼儿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采取错时制上、下学轮回接送学生、幼儿的方式,减轻校车运载压力,确保校车安全。
(五)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提前5日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备案。
区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对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校车运价确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区新闻中心:负责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交通安全浓厚氛围。
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维护交通安全,协调配合、督促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要加大对校车营运扶持力度,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公安交警、工商等职能部门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其他费用;
(二)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校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车应经教育、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统一配发“校车”标牌并粘贴,喷涂校车标志的专用黄漆。
第十条 校车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校车车型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车。货运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报废、拼装车辆等不能作为校车使用。
(二)校车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5座以上、使用年限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校车座位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配备齐全,车窗不得用金属材料固定封闭。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校车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校车所有人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的本地居民;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酒驾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记录;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员,须报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 《校车准运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员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幼儿园的。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申请注销《校车准运证》,取消校车标牌、标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员。
第十六条 校车必须配有乘务人员或跟车管理员。
第十七条 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校车提供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幼儿家长签订乘车协议;乘坐其他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对校车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交警部门举报。
(一)运载学生、幼儿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员与《校车准运证》载明的驾驶员不符的;
(三)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校车实施特殊管理,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培训,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安全事故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校车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到现场,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组织抢救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并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遇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洪灾等重大灾情及突发事件,校车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运,各学校、幼儿园做好停课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补贴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校车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采用补贴和以奖代投的方式鼓励公司或社会参与校车运营。
公办学校、幼儿园校车首先在郭镇乡试点运行,由教育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学校与提供校车服务的公司签订租用合同,公司安排校车,乘车费用由学生、幼儿家长承担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实行实名制乘车制度。
民办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乘车费用由学生、幼儿家长承担。财政每年安排校车专项资金,对每台校车每年两次的年检费用全额补贴,每年补贴燃油费1000元。
设立校车风险基金。政府出资2000元/年/台,车主单位缴纳2000元/年/台的风险押金,共同设立校车风险基金。每年由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家长进行两次考评,对安全运行的校车返还风险押金,对违反规定的校车单位适当扣除风险押金,对表现优秀的校车单位和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校车运营者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由监管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校车经营资格:
(一)校车未按批准的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在学生、幼儿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学生、幼儿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以欺骗等手段沿途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班的;
(五)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 校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取消其校车运营资格:
(一)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险的,未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少于20万元的;
(二)投保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未将校车使用情况报教育部门备案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教育部门对公办学校校长、公办幼儿园园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是暂行办法,待国家、省相关校车政策出台后,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有不符的,遵照执行上级政策。本办法由岳阳楼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