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12-00001
岳楼政发〔2012〕1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楼区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岳阳楼区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街船舶和渡口及其渡运活动。
第三条 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街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所属船舶和渡口的日常渡运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要协助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城陵矶海事处,做好水上管理的行政执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乡、街道办事处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员责任。
(二)完善乡街船舶管理机构。凡有渡口和船舶的乡、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船舶管理站,并明确乡街船舶管理员和渡口安全管理员。
(三)选派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资待遇,建立签单发航工作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渡口渡船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督促落实海事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完善渡口安全设施。负责在渡口两岸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负责在客渡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安全生产警示牌应标示安全注意事项、旅客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牌应标示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营业主、批准设置机关、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及乡、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救援电话号码。
(六)维护渡运秩序,严格执行定渡口位置(明确渡口位置的经纬度)、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定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原则。打击非法渡运,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船舶渡客,确保渡运安全。
(七)负责乡街渡船的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手续;督促、组织船员参加培训并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考试、发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船舶和渡口安全生产直接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制度,逐年与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渡运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船舶和渡口安全检查工作,在旅客过渡相对集中时段和重要活动及遇恶劣天气期间,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应向当地乡、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其所有和使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和适航状况。按规定配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为船舶、浮动设施、从业人员、乘客和物资购买保险。
(三)严禁超载;严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做到不酒后开船、疲劳驾驶及违章航行。
(四)按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三)对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街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乡街渡船、渡口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三)负责乡街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
(四)协助海事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五)参与水上抢险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明确划走职能除外)。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乡街渡口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由乡、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海事管理部门审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渡口上、下游河道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包括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渡口上游30米、下游20米河道范围内,禁止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种植养殖动植物、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有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在无船舶过往的河道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缆渡。
第十二条 渡船进行渡运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船舶登记管理规定条件。凡未登记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船舶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
(四)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五)在船舶醒目处标明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停止渡运。
(六)客运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跳板上严禁装载,安全栏杆严禁攀爬。
(七)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撤销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缆渡的,由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逾期不拆除或恢复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或撤销人承担。
第十五条 农用自备船、渔船或其它未经批准载客的船舶擅自从事客渡运输的,由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停航;拒不停航的,暂扣船舶或强制解除船舶动力装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湖南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办法》、《岳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拒绝、妨碍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乡街客渡渡口。
(二)“乡街船舶”是指乡、街道的村、社区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公司、承包户、个体船舶。
(三)“渡船”是指乡街客渡船。
(四)“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乡、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