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11〕17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1-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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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办发201117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岳阳楼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区级派驻外省(市)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等专项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

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6.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限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凡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7.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请技术部门依法鉴定。处置事项须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所属的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填报《岳阳楼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批复。

1.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2.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3.区政府审批。对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对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产处置报告,报区政府审批。

(三)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在依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区财政局核准。

(四)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的,调入、调出、捐入、捐出单位需办理资产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公开处置方式进行出售和置换;属于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报废、核销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凭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由临时机构或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财政局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经单位负责人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非在我区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区级派驻外省(市)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批后,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

(三)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四)申请无偿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处置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

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对外捐赠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六)申请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2.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双方资产评估报告;

4.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八)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九)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和技术鉴定报告。

(十)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裁判文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下列方式上缴区级财政:

(一)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区财政局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其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相关税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单位处置的资产。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按权限处置的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处置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八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直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经济实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