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11-01002
岳楼政办发〔2011〕14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1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现聘用(任命)在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的人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凡是已经或者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 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及其内部之间的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分别由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3)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区属事业单位为0.5∶3.5∶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4)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一般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十六条 对规模小、人员少,独立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确有困难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政府人社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对有关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2)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政府人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区直部门、乡、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街道办事处及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并附专题报告。
(3)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含三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权限,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虽不具备岗位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市人社局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经市人社局核准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确定,并报市、区人社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和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更异动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依据。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