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11-00004
岳楼政发〔2011〕7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10〕14号)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区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市驻区单位等。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责任协助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六条 各部门制定涉及本部门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填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新增、调整或续批)审批申报表》;
(三)调查方案、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表式、指标解释等。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部门送审资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区发展和改革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报送及公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台帐的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及统计报表相一致,台帐登录必须及时、连续、完整,并进行数据备份。统计台帐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统计数据为准;部门使用的区域性统计数据必须是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可或公布的数据。
(二)与区发展和改革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与区发展和改革局评估认定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中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制度,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自觉接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字人员对其审核、签字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逐项进行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审核,并与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核查原因,修改订正;确属特殊情况的,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综合运用技术审核、综合判断、实地核实、集中会审等科学方法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与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改善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数据采集系统,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统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统计工作制度。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投资项目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万元GDP能耗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全区种植业、林业、畜牧水产业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种植业的播种面积和产品产量、林业产品产量、畜牧水产业产品产量及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林业总产值、林业增加值、畜牧水产业总产值、畜牧水产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区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负责交通公路、水路总里程和全社会运输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房产分局:负责房地产“企业一套表”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额、销售面积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高新技术总产值和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专利数等相关数据评估分析; 负责规模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
区工商分局: 负责城区私营和个体户营业收入、从业人数、新增企业个数、新增注册资本、基本单位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人口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负责对全区常住人口数据提供和分析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一般公共性财政支出、税收收入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地税局:负责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各项税收及基本单位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国税局:负责工业、批零贸易等行业各项税收及基本单位变动等相关数据资料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社保总额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环保分局: 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保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市场统计工作的布置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
城区供电局: 负责全社会及工业用电量等相关数据的提供和评估分析。
其他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数据资料的提供与评估分析。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统计业务上负责对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指导。
(一)按照《统计法》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元数据标准、目录及分类体系标准建设,建立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统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协助开展部门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全区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二)牵头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及各类考核考评等为内容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区主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分析预测报告,研究部门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
(三)开展对各部门统计的检查、巡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区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评比与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