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楼政发〔2010〕12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0-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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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发〔201012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楼区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楼区财政支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好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财政支出应坚持适当从紧、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和经费“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经费,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由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送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五条  省、市财政指令下达的专项拨款,由区财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划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节支潜力较大的支出项目,如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维修费等建立费用台账,严格报销制度。

第七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重点对农业投入、教育科技投入、行政经费开支、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财政专项补贴拨款以及各类基金的使用等实行跟踪监管。

第八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对压减支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金奖励。对节支措施不力,造成较大浪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财政超预算追加支出必须调整预算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财政经费追加支出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凡一次性追加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二)凡一次性追加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

(三)凡一次性追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投资报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四)预备费由区长审批。

第十一条  追加支出得到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开具《追加单》,用款单位凭《追加单》批准的金额开支。

第十二条  加大对中央、省、市、区专项资金及重点支出使用效果追踪检查的力度,对因贪污挪用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做假账、报假报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6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