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的意见(岳楼政发〔2010〕4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0-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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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发〔20104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的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办发〔200925号)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进一步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层卫生重点领域的需求。政府卫生投入要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为中心,切实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使用体系建设,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在以上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二)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投入责任。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

(三)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的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楼区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完善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的研究,保障经费的落实和监督,探讨和建立长效补偿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各乡、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政策落实到位。

三、明确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的范围和方式

(一)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状况,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年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孕产妇叶酸增补、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免费婚检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已经实行全额预算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发展规划及财政的承受能力由政府统筹安排。近三年内,政府投入解决妇幼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问题,全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

凡上级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的投入经费,区政府将统筹安排给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其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各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2.补助方式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予以保障。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

落实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政策,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行政府购买。在中央、省、市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随着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的扩大,逐年增加区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利润销售,政府每年按药品销售总额的15%予以补助,或者按核定的机构药事费予以补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可安排5%的医务人员进行学历、岗前、岗位、进修等培训,所需经费区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并逐年增加。

2)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

对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防办、血防站四个预算单位人员经费给予全额保障,同时区妇幼保健院编制内人员经费在两年内分批给予全额保障。

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项目所需经费给予全额保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项经费在政府财政预备费中按实支付。

3)对公立医院的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对公立医院编制内人员实行定额补助,对承担紧急救护等任务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探索对区人民医院、口腔医院、肛肠医院等公立医院改革的投入保障机制。

4)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

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进行购买,在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与适当的支持。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政策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和完善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

四、加强对政府基层卫生事业投入的管理监督

(一)区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话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二)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依照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区财政、发改、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考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府专项补助支出应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五)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贷款行为,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对医疗卫生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七)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