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村(居)账乡(街道)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10〕5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0-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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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LDR-2010-01001

 

 

 

 

 

岳楼政办发〔20105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村(居)账乡(街道)

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岳阳楼区村(居)账乡(街道)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岳阳楼区村(居)账乡(街道)代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目的是规范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严格开支审批,规范报账程序,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  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是指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所有会计业务由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进行代理的一种财务制度,即村级财务账目、资金委托乡(街道)代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

第四条  村级集体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级资金的运行。

第五条  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并负责会计、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适用于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四权不变”原则,即村级财务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

第八条  坚持“五统一”原则,即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开户、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坚持独立核算原则,即以村(居)委会为基本核算单位,一村一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清债权债务。

第十条  坚持村级组织委托的原则,即村级财务在民主理财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出具委托书,委托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代理记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各乡(街)成立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实行财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以便村级财务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代理资金管理制度,所有村级集体使用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代理办公室统一设置的财务专户进行管理,纳入乡级会计核算,包括村级集体经营、发包和租金收入,村(居)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土地征用征收补偿款,有关部门拨款和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以及其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

第十三条  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前的村级会计账本、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仍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保存。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后的会计档案资料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由代理办公室将统一会计档案分别移交给相关村(居)核算单位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制度,必须在财务移交前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包括盘点现金、核实收款收据、清查收支、落实债权债务、清查集体财产物资等,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清理后,必须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款、账物、账证相符,方能进行财务移交。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平调、挪用代理的资金,发现此类问题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村(居)年初要制订收支计划,民主理财小组参与并审核签字,报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禁止使用“白条”。除村(居)委会自办伙食支出、工资、差旅费外,凡在经营性场所的支出均需取得正规票据。

第十八条  财务审批时,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然后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各村(居)报账员和代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的支出票据不得入账;对手续不全的票据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并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代理办公室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季度财务收支公开表》,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年度财产、债权、债务、农民负担公开表》,经村(居)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主管会计、报账员审签后,及时予以张榜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备用金以及其他特殊借款资金的领用,由报账员办理借款手续,经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支出,并由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每月底应及时与代理办公室核对账户余额,并在相应的账户单据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凡区财政下拨给村(居)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乡(街道)统一设置的村(居)账乡(街道)代理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所有支出履行村(居)账乡(街道)代理审批监督程序。专项资金不能拨付到任何个人账户,否则一律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互不挤占的原则办理。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只能用于支付村(居)干部工资福利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等;“一事一议”筹资和财政奖补资金必须用于村(居)内兴办公益事业;专项资金的支出应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级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以及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国家政策性补贴、上级划拨或社会捐赠资金(物质)的管理使用和村(居)干部任期、离任审计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审计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收入、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负债或收益、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应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主动听取群众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乡(街道)对村级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由乡(街道)监察机构牵头,经管站(财政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并及时进行公开。

发包、出租、拍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土地等固定资产,必须经村级集体研究和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报区经管部门备案。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时,须在乡(街道)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审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村(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由审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