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统计局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细则的通知(岳楼政办函〔2015〕26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5-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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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办函〔201526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统计局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细则的通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

统计局制订的《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岳阳楼区部门统计工作细则

(区统计局  2015年7月28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市政府《岳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岳政发〔2010〕14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80号)以及区政府办《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通知》(岳楼政办函〔2014〕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为行业统计责任主体、政府综合统计为统计业务指导的部门统计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民经济核算、主要经济指标及相关评估指标的部门统计工作,特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部门统计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二条  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绩效的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领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对所管行业的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联系和走访,加强对所管行业对象的统计指导,对所负责的目标按月进行把控,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部门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全面完成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开展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保证数据真实全面;

(三)组织行业内企业按照联网直报要求积极完成各项年、定报工作任务。负责本部门所管行业的企业数据统计事前调查、事中监测、事后评估工作。掌握进度,整体把控,确保基础数据的质量;

(四)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即区统计局,下同)报送统计报表。报送报表时,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终审制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等领导报告本部门统计情况;

(五)负责对行业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六)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及时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指标数据在全市和全省乃至长江流域的中心城区的横向比较情况,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反馈给区统计局;

(七)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配合区统计局做好本行业的统计执法检查;

(八)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按照“有机构、有岗位、有人员、有资格、有台账、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的“八有”标准,基础设施基本到位。

第四条  部门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准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对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四)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配合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定期对基层报表单位开展联系和检查;

(五)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部门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统计法》第28条规定,部门应单独设置或在相关机构内设置统计工作办公室或岗位,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内的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一名副职分管,并根据所管辖行业规模大小,配备1-2名专职统计人员,切实履行统计职责。

第七条  部门统计业务接受区统计局的指导。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及时办好工作交接工作;对工作不称职的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调整。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部门统计人员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第九条  在联网直报闭网期间,部门统计人员要做到密切联系本部门本行业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要经常走访联网直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导企业收集整理统计数据所需的凭证和资料。建好企业统计工作台帐。

第十条  在联网直报开网期间,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客观填报数据,对数据进行跟踪和审核,纠正不真实不正确的经济社会数据。

第十一条  在联网直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本部门本行业经济社会运行数据,评估统计数据质量,建好台帐。

第四章  统计产品

第十二条  部门应按统计时段要求,并对照区政府年初目标,查找差距,提出预警和努力方向,向领导提供统计信息数据、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部门对所管辖的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所需数据服务,进行经济政策和统计法规宣传,帮助企业依法统计。

第五章  统计工作办公室建设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工作办公室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统计台账制度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部门统计报表的依据,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应建立电子台账。

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应当实行统一保管,定期归档。

(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统计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统计直接责任人。统计人员要对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程负责,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对填报单位进行查询,统计数据需要更正的,须由填报单位负责人或统计人员修改,不得自行修改。

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报告制度

部门统计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统计工作,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报送部门领导和区统计局。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部门统计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本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根据《统计法》第12条规定,统计调查管理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部门统计工作办公室统一提供本行业的基本统计资料,涉及考核的统计资料,须与区统计局数据进行对接,保持一致。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部门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办公室,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做到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统计局互联,实现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  统计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部门应统筹安排部门统计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应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统计培训

第十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统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提高统计能力,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部门统计人员要加强对所管辖行业内企业的统计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统计人员增强业务能力,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填报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部门统计人员要组织所管辖行业内企业积极参加全区的统计培训和年报定报布置等会议。

第八章  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要求,区统计局对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统计巡查,主要内容是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帐、统计法规、统计行风、普查和调查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束将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部门统计工作办公室配合区统计局对企业和个体户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进行检查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区统计局对部门经济社会指标进行检查,对经济总量、速度及单位个数进行督查和预警。

第九章  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统计考核内容主要按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统计人员到位履职情况、GDP核算相关指标等数据进行比对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结合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专项考核以及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章  统计奖惩

第二十六条  区统计局对部门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突出的,年底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2009第18号《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