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决定,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市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二、改革内容
(一)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的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事项1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187项。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原则,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
(三)建立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我市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并与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须取得相关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即时传送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投入使用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天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改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和开展后续监管。
(四)加强后续监管。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促进协同监管和整体监管效能提升,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宽进严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程序成立岳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奇达任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苏耀辉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集中力量推进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市电子政务办要抓紧建设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交换渠道,切实保障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服务保障。市财政局要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安排必要的资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投入,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及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项)
2.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7项)
附件1
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
方式
|
备注
|
1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及省市政府授权的审批机关
|
批准文件
|
|
2
|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国银监会或湖南银监局
|
许可证
|
|
设立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许可证 |
|
|||
3
|
设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国银监会或湖南银监局
|
许可证 |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批准文件
|
|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省商务厅、县级政府公安机关
|
许可证
|
|
||
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
方式
|
备注
|
4
|
设立证券业机构审批
|
设立证劵交易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文件
|
|
设立证劵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监会或湖南证监局
|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审批
|
中国证监会
|
|||||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
||||||
5
|
设立期货经营机构审批
|
设立期货交易所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中国证监会
|
||
设立期货公司及境内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监会或湖南证监局
|
|||||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湖南证监局
|
|||||
6
|
设立保险业机构审批
|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中国保监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机构由湖南保监局审批
|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令第2号,2004年颁布,2011年4月20日调整)
|
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由湖南保监局审批
|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湖南保监局审批
|
|||||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由湖南保监局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
方式
|
备注
|
7
|
名称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省政府
|
批准文件
|
|
8
|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许可证
|
|
9
|
设立直销企业审批
|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商务部
|
许可证
|
|
10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
药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药品批发许可
|
||||||
药品零售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许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1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县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许可证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公交管理部门
|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市运管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
方式
|
备注
|
1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省经信委
|
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权限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4
|
燃气经营许可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15
|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附件2
岳阳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
省教育厅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外综〔1999〕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2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级以上政府电信管理机构
|
||||
3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电信业务经营许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
|
4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
5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6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
||||
7
|
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部门批准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8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电子认证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9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
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还需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10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省经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
11
|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特别许可
|
批准文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12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3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对外劳务合作、自费出国留学除外)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
14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
|
15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16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
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17
|
弩的制造、销售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弩的制造、销售已由省委托下放市级公安部门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8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为市许可项目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事项中的2个子项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0
|
从事保安培训许可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21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审批文件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
|
2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立养老机构审批)
|
许可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许可项目名称
|
2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24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市本级已下放至县级
|
2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26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市本级已下放至县级
|
27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28
|
煤炭开采审批
|
《采矿许可证》
|
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2001〕6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2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
||
30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测绘资质证》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3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
3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
|
批准文件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为市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的子项
|
33
|
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或省环保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
34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
|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35
|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
为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的子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36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37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3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3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40
|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4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4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国际船舶运输经
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
|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43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
省交通运输厅
|
||
44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45
|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交通运输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46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
此两项市级合并成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为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中的子项
|
47
|
从事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海事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48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海上运输业务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49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
50
|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
国家铁路局
|
|||
51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52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通用航空经营许
可证》
|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
|
53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维修许可
|
批准证件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54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已委托至省级
|
55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农业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56
|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此项已下放至县级。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57
|
变更兽药生产范围、生产地点审批
|
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批准机关换发
|
|
|
58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
生产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5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60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农业机械维修技
术合格证》
|
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此项市级已下放至县级。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6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此项市级已下放至县级
|
62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认定文件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此项市级已下放至县级。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63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
|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此项市级已下放至县级
|
64
|
转基因植物种子经营许可
|
《转基因植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
65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①农业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②省畜牧水产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66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
商务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67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审批〔生猪(含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
|
《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
|
市人民政府(市商务局承办)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68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69
|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
70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省级未下放该项审批权
|
71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l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72
|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
|
国家卫生计生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7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73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证核发
|
《卫生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为市权限内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的子项,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74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单采血浆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
|
7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76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
《卫生许可证》
|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权限内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
77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
|
|
78
|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审批文件
|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79
|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
||||
8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
|
《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81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批准许可
|
质检总局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82
|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8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
8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批准文件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85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
|
《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
|
设区的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级目录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86
|
餐饮服务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87
|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88
|
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
||||
89
|
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经营药品审批
|
批准文件
|
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
90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91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
|
92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
93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摄制电影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
94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95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发行经营许
可证》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国发〔2014〕 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电影放映经营许
可证》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97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9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许可证
|
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外字〔2002〕第254号,经国务院批准)
|
|
99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
100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出版许可证》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
101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
102
|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审批
|
||||
103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出版物进口经营
许可证》
|
|||
104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
105
|
音像复制单位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复制经营许可证》
|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06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
||
107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
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08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
可证》或审批手续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
|
|
109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
110
|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111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12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下放至县级
|
||
113
|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印刷)、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此2项已由省下放至市级,为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项目中的子项
|
11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手续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15
|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
《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
此项已由省委托下放至市级,是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分立审批事项中的子项
|
11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批准文件
|
新闻出版总署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此项已由省委托下放至市级。为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企业的设立、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项目中的子项
|
11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1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11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
12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121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2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营场所单位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23
|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文艺表演团体)、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经纪机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此项市级已下放至县级。国发〔2014〕27号将“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和“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
|
124
|
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许
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批准文件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环保行政部门(内资娱乐场所设立);省文化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国发〔2014〕27号将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
12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12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27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文物拍卖许可证》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
|
128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批准文件
|
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7〕33号)
|
|
129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
批准文件
|
市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已由省里委托下放至市级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3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批准文件
|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已委托下放至县级
|
131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扩建审批)
|
许可证件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132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零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3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
134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35
|
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收购资格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36
|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137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138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139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国内旅行社和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
《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
|
省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许可项目名称
|
140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141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142
|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批准文件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4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资格许
可证》
|
县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17号)
|
|
144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45
|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146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和外国烟草制品购销经营许可及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许可证核发
|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
|
|
|
147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
148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49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认定证书
|
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
|
150
|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
15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
《代理记账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字〔1994〕2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许可项目名称
|
152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持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后,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53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54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55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56
|
国有企业设立审批
|
批准文件
|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
157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
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49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58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审批
|
批准文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
|
159
|
经营食盐、碘盐批发业务许可
|
《食盐批发许可证》
|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
||
160
|
食盐零售许可
|
《食盐零售许可证》
|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
|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16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批准文件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l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括号内为对应的市本级许可项目名称
|
162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审批文件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外字〔2000〕1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63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卫生许可证》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验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
国发〔2014〕27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64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
省级工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65
|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开办代理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66
|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公司形式及合并分立审批
|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167
|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批
|
||||
168
|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破产审批
|
中国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
|
169
|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170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
171
|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不含同比增减资)、5%以上股权(不含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
|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172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73
|
其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含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资格的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74
|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审批
|
中国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
175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176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
|
||||
177
|
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
178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179
|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
中国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180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
181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182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183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证件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84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审批
|
批准文件
|
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85
|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市场准入备案表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
国发〔2014〕50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
186
|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审批
|
批准文件
|
|||
187
|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市场准入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