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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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弹出广告、“软文广告”等,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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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月15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判定标准》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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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保障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多方面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和实现。一是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强调在承包方案制定中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强调承包合同订立、变更等情形时,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以确保承包方信息和承包地块信息准确无误,更好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四是强调在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中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及时变更承包合同,以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承包权益。
扩大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启动情形和形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5章、32条,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飞行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规定医保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双随机”突击检查,进一步扩大启动检查的情形和形式,强调对违法违规使用基金行为实施综合打击,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基金监管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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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修订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施行,减轻企业支付压力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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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施行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检疫程序,对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实施、结果处理、补检等环节的程序作出总体规定。二是细化工作要求,在明确检疫范围基础上,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三是落实防疫责任,要求相关单位的兽医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开展野生动物隔离观察、健康状况记录、临床检查等工作。《办法》还配套公布了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重点检疫病种名录、检疫申报单样式、临床检查证书等附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野生动物检疫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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