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 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
来源:区厂地协作局工业园   2013-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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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产业园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是发展商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部分县市区自办的工业相对集中区(区别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统称工业集中区)构成的产业园区体系建设.实现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产业园区体系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省有国家审核保留的各类开发区77家,其中国家级   8家,省级的69家。初步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开发区管理体系。 201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2221. 94亿元,同比增长30%,增加值占全部规模工业的37.7%。成为推进金省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为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我省开发区的数量、规模,布局上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技工贸总收入超过l000亿元的只有2家,500亿--1000亿元的l家,200亿--500亿元的5家,有39个县市区尚未获批设立省级开发区,其中湘西地区有26个县市未获批设立省级开发区。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按照工业集聚、发展区域经济的要求,自办了一批工业集中区,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招商引资,引导产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工业集中区逐步成为带动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但由于工业集中区的设立缺乏规范管理和有序引导,在招商引资、土地投批,融资等方面受到较大制约。在继续加快国宋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的同时,有重点地推进工业集中区的规范发展,建立包括工业集中区在内的产业园区体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集聚、布局集中、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有利子优化产业布局、增强产业竞争力,壮大县城经济;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集中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共享,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

  (一)工业集中区设立原则.工业集中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选址建设,按照“园区向被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安排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确需突破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依法定程序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化工、冶金、有色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集中区与城区边缘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根据产业聚集和城镇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关于“中心城市两开发区、一县(区)一园区”的布局原则,区城中心城市和县城城市园区设立已达到国家标准的,不得再新设工业集中区,对不符合开发区布局原则的工业集中区可以参照省政府关于开发区调区扩区的相关规定,整合资源,纳入所在地开发区规划修编按程序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集中区,经审核设为省级工业集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的相关财税扶持、土地资源配置、投资、融资、招商引资等政策。

    (二)省级工业集中区设立条件。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建设总体规划及洋细规划,空间布局合理,发展重点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县市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应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编制.其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土地开发率不低于60%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高的投资强度。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达标。工业用地率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土地投资强度不低入1500万元/公顷。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区内注册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拥有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有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4、有较为完善的环保设施。产业符合环保要求.企业排放

达到环保标准。工业集中区通过区域环评。

    (三)省级工业集中区审批程序。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申请设立省级工业集中区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信量、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后,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经批准的省级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省政府批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土地资源配置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含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集中区)倾斜,确保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按照推进“四化两型一战略的要求,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用地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纳入本级计划。进一步简化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用地报批手绩,可采取批次、项目打捆的方式报批,批次用地可按不超过当地年度用地计划的30%申报。占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在本市州或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由省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按照产业园区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有步骤地推进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村庄整合。

    (二)融资政策。积极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创新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引导市场资金、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增强融资能力。建立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对为省级及以上产业因区企业提供创业担保的机构,各类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予以重点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龙头、骨干企业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省企业上市引导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三)投资政策。自2011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集中。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州、县市区分成部分,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优先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2011年,在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湘西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省财政今后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用子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或贴息。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所在市州政府也要按不纸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优先安排通达园区通路、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产业园区参加国内外大型招商会展活动,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招商;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招商模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产业园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园区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安排,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备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产业园区工作的领导。批准为省级工业集中区的,其管理体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的设置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湘发[2009]4号文件精冲.切实加强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省统计部门要将省级工业集中区纳入原有开发区统计体系,按季度形成统计报告报领导小组,报送统计资料要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规划的四至范围有关情况为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湖南省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考核实施办法》,重点对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开发进度、招商引资,发展水平服务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考核的经济指标数据审核和评估认定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发布.排名居前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在项目安排、资金引导、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连续排在末位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取消享受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