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6-19
关于“3·22”火灾事件未按规定上报的情况通报
来源:区政府督查室   2017-03-2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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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总第219期)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2017324

 

关于“3·22”火灾事件未按规定上报的情况通报

 

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区政府督查室对“3·22”泰和大市场门店火灾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2日23时27分,站前路街道办事处所辖老泰和市场内一门店突发火灾警后,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迅速组织开展救。因火势过大,岳阳消防支队先后调集了岳阳楼、南湖、特勤等5个中队,10台消防车,79名消防员对着火门店进行扑救。经过两个小时的扑救,23日2时许,成功扑灭大火

经初步调查起火门店为泰和市场金竹街66号日用塑料批发店,主要经营日用塑料店主李龙昌,男,华容县人,身份证号430623****08238113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地上六层,地下一层。起火部位位于一楼两个门面(约40平方米)。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进一步核算中。

二、处置情况

“3·22”火灾发生后,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有力。但及时处置该事件后,区安监局、站前路街道办事处、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均未按《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直到23日下午16时28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娜过问此事,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区政府才获知该信息。核实后,区应急办立即报告分管区领导,采取应对措施。

三、处理情况

1.对妥善处置“3·22”火灾事件的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予以全区通报表扬。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在2017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对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各扣1分。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事发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区安监局、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在2017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各扣3分。

四、后段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层层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予以扣分。对全年被通报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2次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其评选年度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信息有2次以上严重失实的部门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