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4-19
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大颗粒花生米)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4-1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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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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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宜家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宜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MAL188A

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北环路鹰山社区102号

经营者:刘冬荣

身份证号码:******************

2020年8月10日,本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大颗粒花生米”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中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2200810164),本局于2020年8月31日将该《检测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超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本局于2020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超市经营的上述产品“大颗粒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4日从岳阳中南大市场B区5栋123号购进,购进价格为13.65元/kg,,数量15.75kg,以17元/kg对外销售。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已销售4.985kg,获利16.7元。由于是农产品,购货回来复秤是15.9kg,但仍与供货商按15.75kg结算,剩下未销售数量应为10.765kg,但由于农产品的水分蒸发和杂质等损耗,实际剩余为10kg.由于今年的新货花生米已上市,陈年花生不好销售的原因,当事人超市于2020年8月13日将剩余的10kg “大颗粒花生米”退回给供货商,重新购进今年新上市花生米15kg。

又查明:2020年8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超市直接送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大颗粒花生米”的《检验报告》之后,当事人超市于当日对销售给附近顾客的不合格的2.91kg “大颗粒花生米”予以召回并进行销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抽检的“大颗粒花生米”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宜家超市订货单”(2020年7月24日)1份,电脑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场所情况和购进销售不合格“大颗粒花生米”及获利等情况的事实;

4、“宜家超市订货单”(2020年8月13日)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于今年新货上市后购进新货并将陈货(被抽检产品)退回给供货商的事实;

5、当事人超市的“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表”各1份,销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超市接到“大颗粒花生米”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后,将销售的花生米立即召回并进行销毁的事实;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的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在进货时做到查验供货商证照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超市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超市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020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0]3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市已于2020年8月13日将剩余的10kg “大颗粒花生米”退回给供货商,又于2020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现场送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大颗粒花生米”的《检验报告》之后,当事人超市立即将两次销售的共2.91kg “大颗粒花生米”予以召回并进行销毁,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7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4016.7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交通银行府东支行;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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