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4-19
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瓜子)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5-2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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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73号

关于岳阳楼区吃贸进口商品专营店经营

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吃贸进口商品专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02602993993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东成樽品1栋1层119、120号

经营者:邓昊

2020年11月5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瓜子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经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2602993993,2016年12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020265121(1-1)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东成樽品1栋1层119、120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其于2020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铁路公寓东侧小3号的孟非凡(经营者名)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为20元/kg,购货金额100元,后以2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止,除用于抽检,其余的3.3kg散装瓜子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140元,获利40元。

又查明,2020年12月3日,本局收到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瓜子的《检验报告》(NO.CTT20110806136)后,于当日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0]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在店内张贴公告“2020年11月5日后在我店购买了散装瓜子,可以凭支付凭证到我店进行退货退款。如因食用你店经营的瓜子对您身体造成了损伤,可以根据您在医院花费的治疗费用进行补偿或者带您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当事人现在已停止销售散装瓜子,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散装瓜子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2.2020年11月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三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的现场及本机关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证据3.2020年12月2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证据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事实;

证据6.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一份、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员证两份,证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和抽样员工作资质情况;

证据7.供货方营业执照影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证据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对食品实施召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

2021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散装瓜子,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20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