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4-19
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豆瓣酱)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9-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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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60号

        

关于岳阳楼区宏勇食品批发部(经营者:

邓宏勇)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宏勇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NNMYE16

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路631号

经营者:邓宏勇

2021年6月1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样《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1433),经抽样检测,当事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路631号经营场所销售的标称为“阳娭毑豆瓣酱”产品的黄曲霉毒素B1超标,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后,联系供货的厂家提出复检。2021年7月15日,本局再次收到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FHN20210616530),该项产品经复检黄曲霉毒素B1超标,标判定该产品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日,为了查明案情,经报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NNMYE16,于2020年10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020300224,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临湘市华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注有:名称:阳娭毑豆瓣酱,商标:阳娭毑,规格型号:1.1kg/瓶,生产日期:2021-04-24的产品3件共计18瓶存于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5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因黄曲霉毒素B1标准指数实测值6.71(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5.0),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1-01433)。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将该《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1430000003532215)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检验报告》后联系临湘市华一食品有限公司(厂家),由厂家提出复检。2021年6月25日,厂家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样品予以了复检,因该项样品的黄曲霉毒素B1标准指数实测值9.09,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复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并2021年7月14日出具了一份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FHN20210616530)。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购进价20元/瓶,2021年5月9日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12瓶,经营额为300元,获利60元;2021年5月9日至6月1日将剩余的6瓶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经营额为150元,获利30元。上述产品共计销售18瓶,无库存,货值金额:450元,共计获利9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阳娭毑豆瓣酱”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就进货进行了登记,但无法提供被抽检产品供货厂家的《检验报告》。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张贴了《公告》:“顾客:您好!本批发部自2021年5月9日至6月1日期间,销售的临湘市华一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阳娭毑豆瓣酱共6瓶,经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凡在此期间购买者,凭购物凭证或者微信支付记录到我店进行退款。如对您身体造成了损伤,请及时与我店联系,我店与厂家定会协商,妥善处置。”,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产品实施公告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进货登记记录单复印件1份、查验收集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进货登记记录及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

 证据三:2021年5月9日抽检机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抽检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阳娭毑豆瓣酱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2份、2021年6月10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经抽检、复检当事人销售的阳娭毑豆瓣酱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和本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阳娭毑豆瓣酱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张贴的告示及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阳娭毑豆瓣酱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实施公告召回的情况和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有毒物质,易引发癌变,易伤害人体的肝脏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在案发后与供货商联系,停止继续采购,并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主动实施对不合格产品公告召回,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情节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以上合计2009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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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