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4-19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岳阳楼区如海超市抽检不合格食品(上海青)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10-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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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174号

                 

关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海超市城陵矶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海超市城陵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朱珠明

经营场所:岳阳市城陵矶桂花园路

2021年6月22日,本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中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7月8日,经其检测,该产品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2021年7月15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上海青”,系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晚从岳阳市开发区蔬菜市场蔬菜区陈海天处,以3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数量8千克,计购货金额24元。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3.95元/千克的价格销售了6.14千克,计销售金额24.30元,剩下的1.86千克因损耗已下架,获利5.83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没有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又查明:2021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10622050)和《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1】8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还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收到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进行产品的召回。《告示》内容为“本店于2021年6月22日销售的上海青被抽样检测。2021年7月1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我店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如您在我店购买了上海青,可以凭小票或者支付记录到我店进行退款。如因食用我店销售的上海青对您身体造成了损伤,可以根据您在医疗机构花费的治疗费用进行补偿或者带您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由于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是时令蔬菜,消费者已食用完,未对已销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3.2021年6月22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进行抽样检测;

4.顺丰快递单(母单号:SF14116836404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员证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及抽样人员的相关资质;

5.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10622050)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6.2021年7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结告字[2021]8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和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

7.《告示》一份、张贴告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危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和获利的情况;

9.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方的相关资质;

10.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11.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危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并召回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5.83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0005.8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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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