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95/2018-1413126
  • 发布机构:区史志档案局
  • 生成日期:2018-09-07 09:44:00.0
  • 公开日期:2018-09-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
来源:区史志档案局 2018-09-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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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馆藏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者来馆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立档单位介绍信和查档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本馆负责查阅的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利用。如果原立档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原立档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所属形成的立档单位出具介绍信,负责借阅工作人员把关,提供利用。

    二、凡我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即可利用开放档案。台、港、澳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30年。”查阅党内文件必须是共产党员。

    三、查阅中共岳阳楼区委、区政府的核心档案,须经区委或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

    四、对控制使用、未解密的档案、资料,未经局(馆)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利用。

    五、查阅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经济纠纷和个人历史等方面的重要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介绍信。

    六、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因公办案利用档案、资料时,需二人以上且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履行查档手续后,在接待利用人员的帮助下,提供利用服务。律师查阅档案,需持有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并且,只能查阅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七、利用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如需摘抄档案、资料应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摘抄时应用公文稿纸,摘抄后经本馆工作人员校对盖章后方为有效;如需复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区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文件和“文革”群众组织材料,经局长批准;涉及落实政策、人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其他文件材料由档案员批准。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

    八、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档案上勾画、折页、注释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严禁涂改档案。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九、利用者只限在阅览室内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馆内负责人批准,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外借制度》,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

    十、档案公布权、出版权属于本馆及档案形成单位,利用者所需内容可在著作中引用,但不得公布全文或汇编出版。

    十一、接待利用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具有典型特点和反映时代特色的利用效果实例。

    十二、阅览室是提供借阅利用档案的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喧哗,注意保持室内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