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责任清单
来源:未知来源   2015-10-3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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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委托的全市性社团;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接收安置和管理回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工作。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处罚,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残疾证初审;

 

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

 

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

 

指导楼区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

 

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接收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

 

管理回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工作。

 

4

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变卖捐赠物资;

 

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

 

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5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申报、发放中央、省、市级下拨的和区本级的保障金;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五保供养条例》、《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乡、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和基层服务站的工作执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排查、复查等工作。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管理、申报、发放中央、省、市级下拨的和区本级的保障金;

 

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五保供养条例》、《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乡、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和基层服务站的工作执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培训、排查、复查等工作。

 


 

6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居务公开和居委会队伍建设,拟订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居务公开和居委会队伍建设;

 

拟订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7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拟订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建立保管婚姻档案,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依法补发证件。

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拟订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建立保管婚姻档案,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依法补发证件;

 

出具未婚证明。

 

8

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区边界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各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处罚;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处罚;

 

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研究和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承办与邻区边界的勘定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各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指导各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9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区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福利企业申请资格认定或者税收优惠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区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

 

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

 

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0

负责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承担赈灾救援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资助和举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省、市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募捐许可;

 

负责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

 

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承担赈灾救援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资助和举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

 

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省、市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11

    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社会收养管理工作,协助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和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处罚;

 

将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的处罚;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处罚;

 

违规操办丧事,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社会收养管理工作,协助涉外收养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

 

12

协助收容遣送工作

协助收容遣送工作。

 

13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14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区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组织社会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的区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各家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2

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

区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区公安分局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3

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

区民政局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明录。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

区财政局

区国税局

区地税局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区编办

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

区政府办

区人大

区政协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


 

4

自然灾害救助

区民政局

拟订全区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201267号)

区发改局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财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上级财政和区级以下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区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5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区民政局

拟定城乡社区建设政策,编制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基础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动城乡基础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表彰先进。

1、《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82

区司法局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5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

区人力社保局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社区入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区文体局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区卫生局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促进信息共享。

区体育局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体育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6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区民政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区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区人社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7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区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区教育局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区人社局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8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区发改局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

区卫生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

区国税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区地税局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区教育局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


 

9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区民政局

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区人社局

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区财政局

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10

烈士抚恤

区民政局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定期抚恤金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区人力社保局

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

下拨国家烈士褒扬金,督促和指导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11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区民政局

负责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区财政局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区人社局

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区卫生局

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12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区民政局

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民政部 国土资源分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区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1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区民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1、《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区人社局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1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区民政局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4、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90号)

区发改局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

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区教育局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区司法局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区财政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


 

1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区卫生局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区民政局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

区发改局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区公安分局

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国土资源分局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区林业局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区财政局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区卫生局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

区工商分局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环保分局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16

管理全区革命老区专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区民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管理。

1、《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9752号)

区财政局

负责项目资金下拨和报账。


 

17

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区民政局

积极协调,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组织动员开展社会各界支持老区的活动。

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意见》(湘发[2007]16号)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18

弃婴救助管理

区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1、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区发改局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区公安分局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司法局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区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区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序号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

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3

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4

基金会监督检查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6

非法社会组织监督检查

7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监督检查

8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9

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10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11

收养行为监督管理

12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

电话

1

自然灾害救助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救灾救济股

8844467

2

儿童福利服务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社会事务股

8843761

3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为65岁以上的老人办理优待证。指导、督促和检查乡、街道办事处的老龄工作。

老龄办

8841293

4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社会事务股

8843761

5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咨询服务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慈善办

8966068

6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在区民政局档案室提供行政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社会事务股

8843761

7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社会救助局

8813810

8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具配置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或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认下发的康复辅具

优抚股

8841221

9

残疾人福利政策咨询

受理福利企业、假肢企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社会事务股

8843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