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 审核意见 |
1 |
小额贷款公司准入与各类事项变更审核转报 |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
区金 融办 |
保留 |
同意 |
同意 |
2 |
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与各类事项变更的审核转报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区金 融办 |
增加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