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
编办审核意见 |
法制办审核意见 |
1 |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核准及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核准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
楼区工信局 |
保 留 |
依据补齐 |
同意 |
2 |
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
楼区工信局 |
保 留 |
同意 |
同意 |
3 |
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及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初审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楼区工信局 |
保 留 |
同意 |
同意 |
4 |
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初审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楼区工信局 |
保 留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