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发改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6年(28项)
来源:区编办   2016-12-2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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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单位
意见

编办审

核意见

法制办审

核意见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2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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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同意

同意

4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5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6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7

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8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9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行政

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0

涉案物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行政

确认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案件当事人认为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或者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在五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申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1

重大项目稽察及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第二项“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12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1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4

区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5

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6

节能监督及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指导。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等级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7

区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18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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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同意

19

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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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同意

20

价格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2号)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发改局

保留

同意

同意

22

价格监测与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号)第九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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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同意

23

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13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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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同意

24

民办学校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标准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

25

承担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性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对于全省统一安排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短期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培训范围必须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短期培训班相一致。不得扩大培训对象、超范围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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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不是行政权力,建议删除

建议保留

26

制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价格应急预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价格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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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同意

2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之“(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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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价格认证鉴定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涉案物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专司涉案物价格鉴证,不得从事价格评估的社会中介业务。

区发改局

新增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