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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冰雪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2015-0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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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冰雪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基本原则

   1.4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措施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加

   4.6应急通信方式

   4.7冰雪灾害评估

   4.8新闻发布

   4.9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通信保障

   6.3装备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岳阳楼区冰雪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冰雪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冰雪灾害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安全有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安全有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冰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一致。各级各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冰雪灾害应急工作。

1.3.3   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所称冰雪灾害,指受寒潮、低温、大风、冰雹、霜冻等天气而造成的大范围降雪和冰冻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冰雪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灾等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岳阳楼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招商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房产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信访局、区消防大队、区新闻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区政府办,区政府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交通安全组,区交通局局长兼任组长;城市管理组,区城管局局长兼任组长;市场供应组,区商务局局长兼任组长;消防安全组,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组长;救灾救济组,区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社会治安组,区公安分局局长兼任组长;宣传组,区新闻中心主任兼任组长。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冰雪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及救灾等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乡、街道办事处开展冰雪灾害应急工作。

2.2.2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传达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冰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冰雪灾害应急方案;适时对冰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政府办:组织制定冰雪灾害应急方案;负责冰雪灾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商、评估工作,及时将灾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向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提出防灾抗灾措施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2)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和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3)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冰雪灾害引发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区经发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和电力、石油等部门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点旅游线路和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安排力量值守临水、临江、临湖、临崖路段及桥梁,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严密监控;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严防超载和车辆带病运输;对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畅的地段,及时组织力量清扫积雪、疏通道路;督促车辆驾驶员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冰雪恶劣气候下的交通事故接、处警和施救等工作;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6)区建设局:负责灾后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确定和组织实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检查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排除安全隐患;严防在建工地因冰雪造成山体滑坡和工程垮塌,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7)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清除城区道路和绿化树木上的积雪,确保道路畅通和市容市貌整洁,防止绿化树木倒伏、折断;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和沿街商铺清扫积雪。

8)区交通局:组织力量加大对国道、省道、县道的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严密监控;负责所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工作;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检查,严防超载和车辆带病运输;对因冰雪造成道路不通畅的地段,及时组织清扫积雪、疏通道路;对因恶劣天气滞留的旅客,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疏散。

9)区民政局:负责储备救灾物资,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察看敬老院、福利院、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严防积雪压垮房屋、伤死人事件发生,保障五保户和灾民特困户等有粮食和御寒衣被。

10)区国土分局:督促、指导加大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力度,严防发生冰雪次生、衍生灾害。

11)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农业生产中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民群众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冻保暖措施;加强林区防寒救灾工作,对林区进山道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对林区房屋、桥梁、道路等进行隐患排查;指导农民群众采取技术措施,做好果树防寒防冻工作;配合清扫城区绿化树木上积雪和防雪、防冻保护工作;指导农民群众、畜牧水产养殖基地做好生猪、耕牛、奶牛等大牲畜和其它牲畜、水产品防寒保暖工作。

12)区水务局:督促、指导加大对防汛堤坝、水库的巡查力度,防止发生冰雪次生、衍生灾害。

13)区商务局:加强物资调运和销售工作,保障冰雪天气日常生活物资的正常供应,特别是猪肉、蔬菜、食用油等主要生活物资的供应。督促商业零售网点科学安排,保证正常营业,保障物资供应。

14)区粮食局:保证冰雪灾害期间的粮食供应。

15)区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趁机涨价、哄抬物价行为,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6)区财政局:负责冰雪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7)区教育局: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冰雪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因灾受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卫生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9)区招商旅游局:指导景区、景点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20)区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同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施和管道的防冻工作,严防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爆炸和中毒事件发生。

21)区房产分局: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直管公房的监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2)区环保分局:加强环境监测、风险评估工作,严防因冰雪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3)区信访局:及时、妥善处置冰雪恶劣气候期间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4)区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实施抢险救灾;负责公共场所、单位、居民的消防安全;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施和管道的防冻工作,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爆炸和中毒事故发生。

25)区新闻中心:负责冰雪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冰雪灾害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气象部门具体承担冰雪天气监测、预报、警报任务。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冰雪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冰雪灾害,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冰雪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

3.2.3   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应按照冰雪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冰雪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按照冰雪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  Ⅳ级预警

全区的1/2以上区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冰雪天气过程,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3.3.3  Ⅲ级预警

全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的冰雪天气过程,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3.3.4  Ⅱ级预警

全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的冰雪天气过程,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重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持续,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3.5  Ⅰ级预警

全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的冰雪天气过程,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重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重大影响的降雪和道路结冰并可能持续,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一般冰雪灾害发生后,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Ⅳ级响应,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冰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

4.1.2   Ⅲ级响应

较大冰雪灾害发生后,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Ⅲ级响应,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

4.1.3   Ⅱ级响应

重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Ⅱ级响应,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4.1.4   Ⅰ级响应

特大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Ⅰ级响应,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

4.2  应急处置措施

冰雪灾害发生后,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1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2.2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排查,确保生活困难群众有饭吃,有防寒衣被,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对因灾倒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落实临时性安置措施,动员亲邻互帮,确保无房户、危房户住上安全房;加大对灾区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难关。

4.2.3   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并组织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

4.2.4   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

4.2.5   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大牲畜进行保护。

4.2.6   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冰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2   冰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当对灾害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各部门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气象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通信方式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7  冰雪灾害评估

4.7.1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冰雪灾害评估。

4.7.2   冰雪灾害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

4.8  新闻发布

4.8.1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冰雪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8.2  区新闻中心负责协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依据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灾害预警信息、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9  应急终止

由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冰雪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冰雪灾害发生后,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对因参与重大冰雪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冰雪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1.4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冰雪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5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冰雪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灾害保险

5.3.1   气象、民政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证明材料。

5.3.2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

6.2  通信保障

6.2.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为辅助,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灾情、救灾情况的传输畅通。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依法保障应急信息畅通。

6.2.2   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各级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3  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储备冰雪灾害应急救援必需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等设备和装备。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

6.4.2   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4.3   各级各部门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冰雪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冰雪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城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区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冰雪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2   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   各乡、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冰雪灾害预警信号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

7.1.2   区冰雪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防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处置中,指挥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