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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2014-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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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防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通报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期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人员防护

6.8  技术装备保障

6.9  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

7.3  奖励和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岳阳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技,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为:研究决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区卫生局、区新闻中心、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工商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分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新闻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区交通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商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处置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负责组织放射污染、放射源丢失及误照事故的调查处置。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意见。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有关信息的收集,建立突发事件数据库及其有关信息库和监测网络。网络覆盖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与单位。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突发事件监测哨点,利用医院传染病门诊、急诊、门诊进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监测门诊进行专业指导,发现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从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电话向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确认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有关文字材料应在2小时内上报。

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卫生局。

3.4  预防预警级别

按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2)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中心城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5)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7)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12)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我市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我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我市毗邻的其它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毗邻市并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市州,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我市相邻的2个以上市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 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上。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通过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信息通报和处理

区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情况,并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指定的责任报告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应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区卫生局设立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

区卫生局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相应的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必要时,采取医学检疫、隔离、环境与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级别,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开展正确的舆论宣传,做好疫区确定和隔离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质的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方案。

同时与市卫生局组成联合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疫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宣传动员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组联络工作,其余各组组长均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各组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突发事件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

预防控制组:负责协调市、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指挥各应急小分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闭隔离及全区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疫情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分析疫情和流调信息,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区卫生局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负责整合和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检查和指导定点医院的科学化管理。主要由区卫生局人员组成。

监督执法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全区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区监察局和区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负责筹措专项资金,收集、统计、评估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额及时供应和调运;组织协调民用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主要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宣传动员组: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主要由区新闻中心和区民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指挥部组织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经费;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危机沟通与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的开展。

4.5 应急处置

4.5.1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边界地区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乡、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5.2   区卫生局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5.3   医疗机构应急处置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5.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进行实验室检测: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或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5.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处置措施

1)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并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5.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6.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加强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在内的,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加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4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

6.6  医疗卫生保障

应保障有足够的包括急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监督等在内的卫生资源。

6.7 人员防护

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一定要戴好防护设施,按要求进行操作,做好人员防护。

6.8  技术装备保障

要保障在应急处置中所需要的检验、消毒、医疗救治、个人防护装备等。

6.9 治安维护 

维护控制区域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2 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3 奖励和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应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和信息网络;落实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落实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技术与人才资源的贮备。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另附专题说明)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情况通报基本内容

(另附专题说明)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基本内容

新闻发布会

(另附专题说明)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区新闻中心

 

领导批示

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