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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办   2012-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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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新闻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6.2  现场技术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8.4  预案启动、结束、情况通报审批表

岳阳市岳阳楼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抗洪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岳阳市《关于对防汛中查险处险失职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岳阳市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阳楼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的山洪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洪水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岳阳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统一组织领导全区洪水灾害应急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传达贯彻上级防汛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2.2.2   区防办: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洪水防御预案并监督实施;制定完善抗洪救灾应急具体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工作;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制定完善抗御特大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滞洪区运用原则、紧急转移方案以及各类防洪工程抢险、护险、处险方案;分析雨水情信息,提出水情预报;负责全区较大以上险情处理技术指导;对较大险情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归口统一上报。险情的分类、分级及险情的报告与回应等按照《湖南省洞庭湖区防洪工程险情报送规定(试行)》执行。汛后提出险工处理技术指导意见。

2.2.4   区直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联络并调遣驻区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应急分队,及时赶赴灾区抢险救灾,转移财产,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的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重要堤段、水库大坝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提出防洪方案,当好区政府防汛工作参谋;及时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防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区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地宣传防汛抗灾形势;负责防汛抗灾信息的收集、归口;协调区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区发改局:做好有关防汛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储备的计划和物资。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全区企业防汛工作;组织协调企业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秩序和防汛期间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防汛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的犯罪行为;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区防办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协同区防办及相关部门申报、筹集防汛救灾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局:保障应急抢险中的道路畅通;修建和养护与水工程相连接的通乡、通村道路;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区防指命令,组织征调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区建设局: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保安工作;防汛期间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协调做好洪涝灾害的统计、核报工作;对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生产农具等提供保障;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抗旱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波、泥石流等诱发的山洪地质灾害预测、监测和预防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

区卫生局:制定和落实灾区疾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灾区派遣疫病防治队和医疗队;负责制定救灾防病所需医药器械计划。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做好全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防洪保安工作,督促教学单位落实非常情况下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本系统相关企业的防洪保安工作,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物资的调拨、储备、供应工作,紧急情况时,组织防汛抢险后备队。

城区供电局: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保障防汛指挥机构办公用电;负责灾后灾区的电力恢复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水文站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区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文站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为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当洞庭湖和各水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防汛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在洪水期间各乡、街道办事处的防汛指挥机构应随时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3)乡、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城陵矶水文站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洪涝灾害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在Ⅲ级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乡、街道办事处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较重以上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指挥协调。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4.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洞庭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不超过保证水位,水库大坝不会出现严重险情;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水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洞庭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水库大坝无溃坝性严重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响应:

1)区域性连续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2)洞庭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大坝出现溃坝性严重险情;

3)洞庭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响应:

1)区域性连续日降水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水量超过200毫米;

2)洞庭湖区水位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蓝色)响应

1)区防指有关领导和区防办领导迅速到岗,加强值班,密切注意水情及未来天气变化,及时向市防办、区政府领导汇报汛情;及时向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街道办事处防汛领导小组通报全区汛情、灾情,传达上级及区领导的有关防汛工作指示。

2)区防办同市防办、气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天气变化。城陵矶水文站负责各报汛站的雨情、水情的及时传递,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做好水情分析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汇报。

4.3.2   Ⅲ级(黄色)响应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到岗就位,统一指挥全区防汛抗灾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汛会商,研究抗灾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发展,包片防汛的区直有关部门派人员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Ⅱ级(橙色)响应

区防指指挥长等领导到岗就位,领导和部署全区防汛抗灾工作,并视汛情发展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未来天气变化和洪水的走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通报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包片防汛的区级领导和区直有关单位视汛情发展,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4   Ⅰ级(红色)响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委、区政府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各乡、街道办事处逐日上报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出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

2)区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汇报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紧急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区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防指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5.2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指挥决策主要采取会商会议的形式作出,会商程序一般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和降雨预报,由防办综合上级及各地水情雨情信息进行洪水预报分析及洪水调度分析,水利部门提供险情分析及处理方案,指挥长做出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6  应急处置

4.6.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向可能受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4.6.2   对因决口、垮闸等引起的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6.3   梅溪、郭镇乡及有山丘区域的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

4.7  新闻发布

各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新闻联络工作,区新闻中心加强新闻归口、信息分析与区防指取得一致后,同上级媒体协调、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抗洪救灾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监测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坏、灭失的,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偿手续。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5.2  社会救助

发生洪灾后,社会各界、个人捐赠的资金等由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接收、管理,用于全区抗洪救灾。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害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及时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各级防汛部门要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开展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2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现场技术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6.2.2   区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防汛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组织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助当地派出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和上级救援、慰问重要人员的安全,协调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牵引等工作。

6.7  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物资、设备防汛期间归口区防办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分配,国家统配的防汛抢险物资、设备,由区防办向市防办申报计划,物资到位后,由区防办拟定下达计划。

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粮食局等部门负责有关救灾物资的供应。

6.8  经费保障

区防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抢险经费计划制定和经费预算、下拨。

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应分别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每年汛前开展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洪抢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和《关于对防汛中查险处险失职行为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防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  应急预案启动、结束、情况通报审批表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

 

应急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详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

(可另附专题说明)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任务完成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