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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办   2012-05-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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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新闻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8.4  应急启动、结束、情况通报审批表

岳阳楼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需要,以保障城市和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为主,并使工业用水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旱灾对农业的影响和损失为目的,通过预案的编制在现有生活和工业供水及农田水利工程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的旱灾制定出相应的抗旱应急方案,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阳楼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突发性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抗旱应急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岳阳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重大干旱灾害的抗旱救灾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旱情发展情况研究抗旱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干旱灾害的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灾民救助、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2.2.2   区防办: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完善抗旱方案;科学合理做好水库水源调度工作;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工作;组织全区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完善全区旱灾应急方案的技术指导;旱情紧急时,分赴各地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督促各地制定抗旱用水调度方案;冬修时提交水源工程建设意见。

2.2.4   区直相关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抗旱救灾形势,协助做好对外、对上宣传,做好重大干旱事件的报道;负责抗灾、救灾现场的摄像工作;负责抗旱救灾信息的统一发布;协调区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抗旱的日常工作;及时分析旱情发展,优先保证人畜饮水,限制生产用水,提倡节约用水的抗旱工作方案,当好区政府抗旱工作参谋;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负责重要河网水利工程的抗旱调度,确保水源安全;向上级争取流域水资源的调度分配和人工增雨的建议要求;统计上报灾情损失情况。

区发改局:组织协调抗旱期间所需经费、油料、电力、车辆、物资等供应矛盾;优先保证连续作业重点工程的用水。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指导工业企业的抗旱工作,并监督企业节约用水情况;掌握企业的受灾损失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干旱期间的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抗旱救灾车辆优先(特许)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旱灾的救助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安排灾民生活;负责掌握全区城乡受灾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向上级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旱经费,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

区交通局:负责干旱期内河航运的管理和调度,必要时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内陆水上交通管制,优先运送抗旱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转移人员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调做好船上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旱灾损失情况。

区建设局:负责城镇的公用设施、民用设施和建筑工地的抗旱救灾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征地手续;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农业生产的抗旱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节水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灾后生产技术指导;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掌握全区农业受灾损失情况。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疾病流行,组织落实好救灾医疗突击队;负责干旱期食品卫生、饮用水质的检验、检疫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抗旱用水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落实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做好抗旱期间有关物资的优先供应。

城区供电局:负责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水文站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干旱灾害时,区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做好相关准备。

3.1.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区、乡(办)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灾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旱、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易发旱灾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源工程建设任务。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抗旱预案、抗旱工程调度规程。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旱情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干旱。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旱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预警

1)区气象、水务部门及时将干旱天气、实时降雨等情况告之区防办,预测旱灾将对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提出应急参考意见。

2)区防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序,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长,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抗旱会商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旱灾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在Ⅲ级或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乡、街道办事处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较重以上旱灾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各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旱灾,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抗旱指挥机构。

4.1.6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划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轻度干旱Ⅳ级(蓝色)预警:

1)主要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指日雨量小于5毫升)天数为1020天,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

2)区域内连续2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40%60%或连续3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20%30%

3)区域内蓄水设施蓄水量距离平均值偏少10%30%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中度干旱Ⅲ级(黄色)预警:

1)主要农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为2130天,农作物叶片出现萎缩或稻田出现脱水、禾苗出现萎蔫现象,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影响严重;或因干旱造成主要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和移栽;

2)区域内连续2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61%75%或连续3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31%50%

3)区域内蓄水设施蓄水量距离平均值偏少31%50%

4)区域内饮水困难人数为总人口数的5‰至1.5%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严重干旱Ⅱ级(橙色)预警:

1)主要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为3145天,农作物叶片枯萎或有死苗现象,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旱情对农作物生长和产量造成较大影响,对人民生活造成影响;

2)区域内连续2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76%90%或连续3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51%80%

3)区域内蓄水设施蓄水量距离平均值偏少51%80%

4)区域内饮水困难人数为总人数的1.5%3%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特大干旱Ⅰ级(红色)预警:

1)主要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大于45天,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改种,已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

2)区域内连续2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90%以上或连续3个月降水距离平均值偏少80%以上;

3)区域内蓄水设施蓄水量距离平均值偏少80%以上;

4)区域内饮水困难人数超过总人口数的3%

当达到Ⅲ级和Ⅲ级以上预警级别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领导报告,并填写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经区防指领导审核后,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同时,区防指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轻度干旱响应(Ⅳ级、蓝色):

区防办要掌握旱情变化,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对水源进行摸底。制订用水计划,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拦蓄降水,做好节水保水工作。组织劳动力开挖疏洗渠道,提高渠系灌溉系数,修复各类提引水灌溉工程设施,检修抗旱机具、设备,保证抗旱机具的正常运转,组织抗旱小分队,石油和电力部门落实抗旱油、电的供应计划,农机部门落实抗旱机具的供应和维修计划,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准备。

4.3.2   中度干旱响应(Ⅲ级、黄色):

区防办要密切注意旱情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各类工程的蓄水和社会各方面需水情况,全面收集时段旱情,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搞好抗旱用水调度,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地通报旱情,并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组织抗旱会商,部署抗旱工作;包乡和村组的领导和技术干部要深入干旱地区组织群众抗旱,妥善处理好用水矛盾;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先用塘水、河水,后用库水;先用低处水,后用高处水;先用灌区自然水,后用库水;先灌水田,后浇旱地;先灌成片田,后浇零星分散田。抗旱小分队赴旱区帮助农民抗旱,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准备,石油和电力部门做好抗旱油、电的供应工作,农机部门做好抗旱机具的供应和维修工作。

4.3.3   严重干旱响应(Ⅱ级、橙色):

区防办随时掌握干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掌握各类工程的蓄水和社会各方面需水情况,全面收集时段旱情,及时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区防指定期组织抗旱会商,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地通报旱情。包片区级领导和技术干部深入干旱区指导、监督责任区抗旱工作,协调处理好用水矛盾,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防止因水纠纷引发社会矛盾。要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农田、高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对确实没有水源或需要多级提灌的水田,及时搞好改种工作。水利部门搞好抗旱用水调度,做好“旱地龙”、“旱立停”等生物抗旱剂推广应用;气象部门继续做好人工增雨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旱灾的核实、上报和救灾工作;农业部门做好生产补救和改种工作,做好补种的良种供应和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列支抗旱经费;电力部门积极争取用电指标,搞好抗旱电力调度;农机、供销部门保证农机具配件和抗旱物资的供应;卫生部门搞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因干旱引起疫病流行;物价部门加强对抗旱用电、用油等物资的价格监督;宣传部门加强抗旱救灾和改种补种的宣传工作。

4.3.4   特大干旱响应(Ⅰ级、红色):

区防指加强会商,分阶段部署工作。掌握社会各方面用水情况,全面收集时段旱情,及时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包片区级领导和技术干部蹲点责任区指导抗旱工作,部门责任单位组织干部深入联系点、扶贫点,帮助群众解决具体困难,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严格控制农业灌溉用水和工矿企业用水。科学调度用电,有自备电源的单位充分使用自备电源;确保生活和抗旱用电。气象部门继续做好人工增雨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旱灾的核实、上报工作,组织赈灾活动,接收救灾资金、物资,制订救灾调拨计划,并及时发放;农业部门继续做好生产补救工作和改种工作;农机、供销部门继续做好农机具维修和配件、抗旱物资的供应;财政部门拨付抗旱经费;电力部门搞好抗旱电力调度;卫生部门搞好防暑降温和调水质监督工作;物价部门加强对抗旱用电、用油等物资的价格监督;交通部门负责抗旱物资的运输工作;宣传部门加强抗旱救灾宣传工作。紧张时期,消防和交通部门征集运输车辆,配合供水企业做好应急送水工作;停止向有自备水源设备的工矿企业供水,由单位自己解决生产生活用水。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区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旱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协调

4.5.1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防指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出现旱灾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5.2   当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指挥决策主要采取会商会议的形式作出,会商程序一般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和降雨预报,区防办综合上级及各地水情雨情信息进行抗旱调度分析,水利部门提供用水调度方案,指挥长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6  应急处置

4.6.1   工程措施

1)山丘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淤积严重的水库、山塘进行清淤,搞好渠道疏洗防渗工作,提高渠系利用系数;新建和更新改造抗旱机埠;根据水库近年运用和除险加固情况,在确保水库枢纽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调整水库汛期运用水位;利用各类蓄水工程,做好蓄水保水工作;水库在6月底前将水位蓄至汛末控制水位,形势不明朗则推迟到7月上旬末将水位蓄至汛末控制水位;搞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分析区域干旱水事纠纷原因,研究制定水事纠纷处理预案;建立健全抗旱服务组织。

2)湖区:新建整修抗旱引水涵闸和机埠,疏洗整修抗旱渠道,提高渠系利用系数;对内湖和汊港进行清淤,扩大内湖容量;对内湖间渍堤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间渍堤堤防情况,适当调整内湖(河)汛期控制水位。

3)山丘区、湖区要提高灌溉水利用率,推广田间节水技术,易旱区将大水漫灌方式逐步转变为喷灌、滴灌方式。

4.6.2   非工程措施

1)调整农业结构,特别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需水农作物品种,大力发展节水作物,实行节水栽培,错开需水高峰,减少用水量;

2)植树造林、绿化荒山,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重视水库调度在抗旱减灾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水库防洪与抗旱的矛盾,在防洪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抗旱用水,争取在汛末将水库蓄满;

4)利用有利时机,在旱期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

4.7  新闻发布

各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新闻联络工作;区新闻中心加强新闻归口和信息分析,在区防指的指导下,同各媒体协调,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抗旱救灾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区防指宣布抗旱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在紧急抗旱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旱期结束后,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坏、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5.2  社会救助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后,社会各界、个人捐赠的资金等由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接收、管理,用于全区抗旱救灾。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干旱灾害保险,灾害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及时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水文、气象、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开展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2   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2  技术保障

区防指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抗旱技术指导工作,区防办负责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区抗旱机动抢险队、各抗旱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或群众性抢险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助当地派出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协调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牵引等工作。

6.7  物资保障

抗旱期间的抗旱抢险物资、设备归口区防办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分配;国家统配的抗旱抢险物资、设备由区防办统一向市防办申报计划,物资到位后,由区防办拟定下达计划。

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供应。

6.8  经费保障

区防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抗旱抢险经费计划制定和经费预算、下拨。

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应分别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抗旱期间,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办要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抗旱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抗旱救灾的意识。对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实战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防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  应急启动、结束、情况通报审批表

 

 

 

 

 

 

 

 

应急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详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

(可另附专题说明)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任务完成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办公室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

 

领导批示

区专项应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