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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2008-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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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能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结束审批表

9.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岳阳楼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按属地管辖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岳阳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监察局分管副局长、区总工会分管副主席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招商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文化体育局、市城区供电局、区城管局、区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驻区各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乡、街道办事处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街道办事处设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与区应急组织体系相适应。

2.1.3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队伍、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救援力量等。

2.1.4   其它部门及单位

尚未列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应急组织体系单位主要有区人武部、区政府法制办、区民政局、区属各医院等,并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医院、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和各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1  区安委会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调集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制定现场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统一报告和发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2.2.4   专家组职责

为事故的调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2.5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职责

按照职能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区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区直单位和乡、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工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作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决定,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建设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区商务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环保分局: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城区供电局: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驻区各大队:根据上级指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发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区人武部:根据有关区政府的请求,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新闻中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乡、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3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区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区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5  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I、Ⅱ、Ⅲ、Ⅳ级响应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按其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应急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响应。

4.2.6  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7   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事故发生

 

信息反馈

信息接报

与处理

信息传报

有关成员到岗

专家到位

专业应急队准备

信息收集与分析

响应升级

指挥部人员到位

 

专家赶赴现场

专业力量支援

工程抢险

医疗救护

人群疏散与安置

环境保护

现场监测

公众信息沟通

 

应急增援

现场清理

解除警戒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应急启动

救援行动

事态控制

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

关闭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4.3.2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省属企业在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3.3   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直接报告区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区外、可能对我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时,要及时向区新闻中心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进入I、Ⅱ、Ⅲ、Ⅳ级响应后,区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并配合相关乡、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区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央、省驻岳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区安委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请求市安委会领导直接协调指挥。

4.4.1  区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4.4.2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安委会协调区人武部调集驻岳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市、区或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或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同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

4.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新闻中心按照《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信息发布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一般事故由区安委会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事故由市安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安委会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会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乡、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提供针对应急救援人员的有关保险,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应按照《岳阳楼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乡、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乡、街道办事处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先从生产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单位筹措解决。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各乡、街道办事处筹措。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托市、区两级医院和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4  通信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乡、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或本行业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科技支撑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托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9  治安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在预案编制完成后,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区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材料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有关部门应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种措施落实到位。

8.附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 

9.1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结束审批表

9.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安全

生产

事故

详细

情况

 

区安委会

办公室

意见

 

区安委会

领导

批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

单位

 

安全

生产

事故

处置

情况

 

专家组

意见

 

区安委会

办公室

意见

 

区安委会

领导

批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

单位

 

事由

 

区安委会

办公室

意见

 

区安委会

领导

批示